营利事业买古董或艺术品 不得列折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54条及第59条规定,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因时间经过或使用次数增加,其价值会随之减低,而资产属于「折旧性」或「递耗」性质的话,可以逐年提列折旧或计算各项耗竭及摊提。

不过,如果是古董及艺术品等物品,其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通常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发生相对程度的比例贬损。

因此,不但没有耐用年数的问题,其价值通常更因为长期持有而产生增值的情形,而古董及艺术品的性质,既非属折旧性固定资产、也不是属递耗资产,不得列报折旧费用或是各项耗竭及摊提。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办理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固定资产-什项购置(艺术品)新台币210万元,并按自行估计耐用年数三年,提列折旧费用70万元,然国税局以艺术品的性质属增值性资产,不得提列折旧费用,调减该艺术品的折旧费用70万元、补税14万元。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古董及艺术品,应留意相关规定,审慎区分资产性质,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