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古董 不得折舊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古董及艺术品,陈列摆设于办公室或营业处所,不得列报折旧费用或各项耗竭及摊提。

北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54条及第59条规定,资产属于「折旧性」或「递耗」性质者,始能逐年提列折旧或计算各项耗竭及摊提。所谓折旧性或递耗性质,是指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因时间的经过或使用次数增加,其价值会随之减低;但古董及艺术品等物品,其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通常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发生相对程度的比例贬损。因此,不但没有耐用年数的问题,其价值通常更因长期持有而产生增值的情形。

北税局举例说,甲公司办理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固定资产-什项购置(艺术品)210万元,并按自行估计耐用年数三年提列折旧费用70万元,经北税局以艺术品的性质属增值性资产,不得提列折旧费用,予以调减该艺术品的折旧费用70万元,补税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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