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自用小客车 不能抵营业税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公司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的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车,因为跟公司经营宗旨无关、不涉及销售货物或劳务情况,因此不能扣抵销项的营业税额。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时,可「进销互抵」,因为公司在进货当下为买受人、需承担营业税,但是公司若转卖货品给下游消费者,其价格也同样涵盖营业税。为避免营业税重复课税,我国在1986年改为进销互抵机制,业者可在销项税额中扣抵进项税额,仅就互抵后余额报缴营业税。
若企业生意不佳,进货大于销货情形,此时等于多缴营业税额,多缴的进项税额可在后续申报各期营业税申报时,留抵各期营业税的税额。举例来说,厂商今年进货105万元货物、内含营业税5%,进项营业税额为5万元,如果厂商销量不好,只售出62万元货物、销项营业税额为2万元,则多缴3万元可挂在帐上,后续申报营业税再抵减。
自我国营业税改制为进销互抵后,国税局每年选案查核时,首先是针对企业的营业税勾稽情况,也就是上游开立发票与下游厂商申报扣抵发票应为一致,如果金额有差距或是扣抵货品错误,国税局系统就会自动找出高风险案例,揪出假发票情况。
不过,国税局表示,如果公司是购买自用车辆、非业务相关货物、酬劳员工个人或交际应酬之货物或劳务,依照我国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这些并不属于公司必要成本,不能扣抵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