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小客车 五情况不得抵税

九人座以下小客车被视为自用五型态

为防杜部分企业的用车「假租赁、真自用」,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九人座以下小客车,如果涉及五种情况,将视为自用型态,无法扣抵营业税额。

一是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二是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于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

三是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的3/4;四是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五是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于该车辆所有权所有的风险与报酬。

财政部说明,营业税属于消费税,以境内最终买受人(也就是最下游消费者)负担。企业在计算营业税额时,若公司在进货时为最终买受人,则需承担营业税;但公司若转卖货品给下游厂商或消费者,可采「进销互抵」,在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再就互抵后的余额报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有使用车辆需求时,以购买方式取得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若以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则须进一步判断租赁合约所订条款内容及经济实质,是否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

举例来说,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币4万元向乙租赁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一辆,租赁期间为三年,租期届满后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实质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甲公司每个月所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元依规定不得扣抵税额。

高雄国税局补充说明,若营业人承租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并将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货物或劳务,如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即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也提醒,营业人如有申报扣抵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租金进项凭证,请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