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送礼 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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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快到了,不少民众都有送礼需求,而商家在送礼给员工或客户时,依营业税法规定,购物的发票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不过如果业主在购物时,还不确定要拿来送礼,事后确定拿来送礼后,就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将发票扣抵联应由自行注记作废。
不少企业会在农历春节、端午节与中秋节发放三节礼金并赠礼,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在节庆日宴请或赠送礼品给客户或员工时,所支付的餐费、礼品等性质支出,其取得的进项凭证,属于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的范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及第4款规定,该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另外,如果营业人购买礼品时已决定要拿来送给员工,应以相关费用科目入帐,购入当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因此,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简化相关作业流程。
不过,如果在购买礼物时,还没有决定要拿来送礼,并以进货或有关费用科目列帐,且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的话,之后若将礼品转作赠送酬劳给员工时,按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的规定,要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且该统一发票的扣抵联应由营业人自行注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如有误将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等进项凭证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如属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都要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