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员工康乐费 不得报扣抵销项税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购进的货物或劳务,如属未依规定取得并保存同法第33条所列凭证、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交际应酬用、酬劳员工个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企业如违反相关规定,虚报进项税额,并因而逃漏税款者,将依规定追缴税款,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举例说明,甲公司举办员工忘年餐会,支付乙饭店相关餐费及场地费等,并取得乙饭店开立销售额新台币20万元、税额1万元的统一发票。甲公司于申报营业税时,因上开费用属于酬劳员工性质,应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将该笔进项税额1万元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将酬劳员工个人的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
此外,国税局也提醒,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另有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仍应该以每两个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申报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稽征机关办理营业税申报,逾期申报者,将依法加征滞报金或是怠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