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支出 五樣態不得扣抵

租车支出,五样态不得扣抵。示意图。记者罗绍平/摄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九人座以下的乘人小客车,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若有五种样态,可能会被国税局视为分期付款买卖,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营业税进项税额将不可扣抵销项税额。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若以购买方式取得小客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若以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则要进一步判断,租约中所订条款内容及经济实质,是否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若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就比照一般买卖案件,进项不能抵销项。

国税局表示,根据财政部解释,会被视同分期买卖的案件,共有五大样态。

首先,若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会移转给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选择购买租赁车辆,且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第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的四分之三。

第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第五,其他足以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在该车辆所有权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等情况,都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可扣抵销项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万元,向乙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一辆,租赁期间三年,租期届满后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这种交易实质上就属于分期付款买卖,甲公司每月所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元,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如申报营业税时已申报租车租金进项凭证,但发现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应尽速依税捐稽征法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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