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獨資執業 租金不得列支

新台币示意图。(本报系资料库)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独资执行业务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事务所、医疗院所等使用者,可以将房屋供执行业务使用部分的地价税、房屋税及折旧为其执行业务的费用,但要留意不可列报为执行业务的租金支出。

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所称执行业务者,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国税局表示,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执行业务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本人为执行业务使用者,不可以列为租金支出。而供执行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为执行业务者本人所有,且能提供凭证时,可以依规定提列折旧。至于该房屋(包含基地)所课征的地价税及房屋税,依财政部先前函释规定,执行业务者在依法完纳税款后,也可以列为其执行业务的费用。

国税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甲独资经营医疗院所11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时,发现甲医疗院所除列报负责人所有房地之地价税、房屋税及折旧费用外,另列报租金支出60万元。经查核后,该医疗院所列报的地价税、房屋税及折旧费用全数可以认列为费用,不过列报租金支出60万元因和规定不符,因此剔除。

另外,国税局补充,如果执行业务者的执业场所和住所在同一处,在水电瓦斯费方面,如无法明确划分,以二分之一计算;另执业场所装置的电话,或日常使用的汽车,属于执行业务与家庭共用时,相关费用以二分之一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