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国税局解释,依照《营业税法》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进入发放股东会纪念品旺季,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召开股东会,购买纪念品赠送股东,因为股东会纪念品是与推展业务无关的餽赠,在申报营业税时,这笔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扣抵销项税额。

高雄国税局举例,A公司经营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购买1万个指甲剪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并取得B公司开立销售额100万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依营业税率5%计算,进货的营业税额为5万元,但因赠送股东纪念品的行为与公司业务推展无关,因此,A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这笔纪念品的5万元进货营业税额不可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解释,依照《营业税法》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而所谓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餽赠。

公司赠送股东的纪念品与业务推展无关,属于公司对股东馈赠,因此购买纪念品支付进项税额,所取得的进项统一发票,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而若公司以自行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的商品,转而当作股东会纪念品,因为这些商品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在转作股东纪念品时,依营业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并以商品变更用途时的时价作为销售额,用公司名义为买受人,按自我销售开立统一发票,统一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依规定也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提醒,公司若误将购买纪念品支付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进而造成漏税,在未经检举、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可加计利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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