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独资执业 租金不得列支出

国税局指出,由于医疗院所或事务所等,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身分,只能登记在负责人或配偶名下,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执行业务的人,以本人或配偶所有的房屋,供本人为执行业务使用时,不得列支租金支出。相对的,供执行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为执行业务者本人所有时,只要取有确实凭证者,就可依规定提列折旧。

至于该房屋(包括基地)所课征的地价税及房屋税,依财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财税字第7528632号函释规定,执行业务者于依法完纳税款后,也可列为执行业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