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小微型客车将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本报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杜鑫)将于4月1日实施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对此,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解读称,《办法》主要针对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自用出行的情形和运行特点,对车辆管理、驾驶人资质、经营服务、政府监管等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车辆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车辆运行强度、经营服务要求等方面,与租赁车辆自用出行均存在显著差别。目前,道路运输经营建立了以行政许可制度基础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