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营业人 不能擅改扣抵方式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历年制兼营营业人若帐簿未完备,国税局将一律采取「比例扣抵法」方式计算其营业额,只要营业税核课已生效,兼营营业人不能擅自再更动。即使兼营营业人帐簿完备,也只能在隔年1月15日以前申请、改用单据核实扣抵的「直接扣抵法」,且未来三年不能擅自更换扣抵方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营业人若同时贩卖应税商品与免税产品或同时销售加值型与非加值型商品,将被视为兼营营业人,其进项税额扣比例与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决定,但营业人可申请变更扣抵方式。
我国最常见兼营营业人多为同时贩卖保贷类金融商品与一般实体的保健产品等。官员提醒,此类兼营营业人可在每年申报11~12月营业税前(隔年1月15日)申请变更扣抵方式。
而扣抵方式依现行「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可分成两种,第一为直接扣抵法,营业人帐簿须完整,而且进货发票与收据必须明确分为应税、免税或共同使用,计算方式为销售额的营业税负依序减除进货应税商品营业税额、依比例计算共同使用的进货商品营业税额。第二为比例扣抵法,可向国税局申请判断其单据,并按照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的进项税额。
在实务上来说,直接扣抵方式可核实课税,比起比例扣抵方式税负较低,适合免税商品较少的兼营营业人,其搜集单据、帐簿详载等时间与人力成本也相对较低。至于兼营营业人免税商品比例较高,采用比例扣抵方式较便利,不需花费时间留存与搜集过多的单据。
但国税局提醒,如果选用任一种扣抵方式后,兼营营业人不能擅自变换,否则将视为计算错误,导致短报、漏报税额情况,按照短漏报的税额裁处0.25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