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营利事业 办理盈亏互抵 需扣投资收益

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规定,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从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该期依同法第42条规定免计入所得额的投资收益,先行抵减各该期核定亏损,再以亏损余额,自纯益额扣除。

近日高雄国税局查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A公司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为300万元,扣除前十年核定亏损扣除额250万元(109年度亏损金额),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查核发现,A公司109年度经核定亏损250万元,该年度不计入所得额课税的投资收益为200万元,因此109年度可扣除亏损余额应为50万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课税所得额为250万元,调整后课税所得额增加200万元,补税40万元。

国税局提醒,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若是要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盈亏互抵,须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方可适用前十年亏损扣除的规定。

如亏损年度有不计入所得额课税的投资收益,亏损金额也应先减除亏损年度的投资收益,以其余额自纯益额扣除,以免因未将投资收益先抵减亏损金额,致多报前十年核定亏损扣除额,而遭补征税款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