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专案辅导学校 不得设置支领报酬的董事长或董事
为防止董事浮滥支领报酬,教育部预告修正「学校财团法人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支领报酬及费用标准」。(林志成摄)
为防止董事浮滥支领报酬,教育部近日预告修正「学校财团法人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支领报酬及费用标准」,学校财团法人不得置支领报酬的专任监察人,置支领报酬的专任董事长或董事者,以一人为限;情况危急的专案辅导学校,则全部不能支薪。
根据之前条文,专任董事长、董事、监察人得支领报酬,每人每月得支领数额,以该学校法人所设最高一级私立学校教师本职最高年功薪、学术研究费及一级主管之主管加给合计数为限;二、全体全年度得支领总额,以该学校法人及其所设之所有私立学校该学年度总收入之1%为限,并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不过教育部表示,鉴于近年少子女化趋势严峻,私立学校财务状况面临冲击,且经查部分学校法人专任董事疑有浮滥支领报酬情事,为稳定私立学校财务状况,避免专任董事浮滥支领报酬,因此研拟修改规定,明定支领报酬之专任董事长或董事以一人为限。而支领报酬的专任董事长或董事,不得再支领出席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教育部说,学校财团法人应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或指派学校稽核人员兼任,办理学校法人稽核业务,但应无置支领报酬专任监察人之必要,因此将修改规定,明定不得置支领报酬之专任监察人。
此外,教育部指出,被列为专案辅导学校者,考量其财务状况已严重影响学校运作,因此将新增规定所属学校法人不得置支领报酬的专任董事长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