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大修正!争议案列考量 事业主管机关扮重要角色

▲▼詹顺贵20日出面说明环评法预告修正项目要点。(图/记者张暐珩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环保署20日预告修正《环评法》,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表示,因应过去重大争议例如美丽湾、亚泥、观塘工业港案件所产生的争议点,在这次修法当中都纳入考量并明定规范;像是因亚泥案而修正矿业权展延应环评,修正环评审查结论效期,结论失效后开发许可就失效等规定

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表示,为发挥环评法预防及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已达成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提升环评审查的公信力。未来环评法以专章规定政策环评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角色功能将强化,将环保因素内化至各机关,强化开发许可决策程序应将环境责任纳入考量。

环评法修正包括以下重点:

「强化政策环评功能,引导个案开发」,以专章规定政策环评,开发行为符合经实施环评的政府政策内容,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开发行为符合政策说明书的开发区位及环境管理规划事项者,中央主管机管得简化该开发行为应实施环评程序,并得公告该类型开发行为专属应实施环评的细目及范围。

「增进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角色功能」,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转送环评书件前,应发挥其对于辅导开发行为的角色功能,应就区位选址事宜性、可预期开发刑为可能引起的争议课题等事项于环评书件送审前,协调各相关机关先行处理妥适因应,以利环境影响评估审查作业的顺畅。

「明确补正及展延」机制,未来明定补正期限、展延一次为限,逾期驳回环境影响评估书件送审申请。

「检讨环评审查结论的效期」,规定审查结论公告后超过5年未实施开发行为,或公告后5年内已实施开发行为,实施后又停止超过5年者,都要办理环差;环评审查通过超过10年未开发,审查结论失效。

例如观塘工业港危害当地藻礁的争议,在「新增得变更或废止环评审查结论」项目中,也强调主管机关审查环境现况差异分心及对策检讨报告、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因应对策时,认定实施开发行为对环境有重大不利影响,主管机关得变更原审查结论,必要时得废止之。

「修订环评追踪监督机制」,为有效运用主管机关有限人力及资源,增订指定开发行为完成后使用时的监督期限,促使回归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新增指定公告的开发行为,开发单位应成立监督小组自我控管规定。

因应亚泥案新增「新增应环评之开发行为」,增列已核定矿业用地的矿业权展现等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开发行为,应实施环评。另增订属已核定矿业用地的矿业权展现,于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评估书件期间,不受本法不得实施开发行为限制规定。

「配合司改国是会议结论修正」,提高违法刑责,并增列对开发单位(法人)或自然人应并科罚金处法,不法利益追缴与罚锾并行。

中科三期边审查边动工的情况,在此次环评「审查结论撤销,开发许可失效」中也规定,开发行为经主管机关做成的审查结论,经第三人提起行政救济,并经诉愿决定或判决撤销确定者,开发行为的许可失其效力

「增定环评顾问机构强制评鉴」,顾问机构评鉴未来每3年办理一次,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评鉴作业办法等项目。

其他还有「明确环评委员回避规范」、「定义环境影响评估、环评书件」、「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分类」、「环评书件变更办理方式」、「检讨违反环评法之罚则」等修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