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政院版草案 KPMG:三大重点

为促使公益信托之公益目的实现,并能与公益财团法人有相同的法律监管密度行政院院会于4月22日通过信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重点包括达到一定价额现金财产捐赠应提出运用计划、明定年度公益支出最低标准及财产运用限制,并建立课税通报机制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公益信托受托人是基于契约遗嘱管理信托财产,不像财团法人设有董事会之法人治理机构,缺乏现金财产运用便利性

为落实公益发展,避免因控股化而成为规避税负管道,信托法草案将达一定价额之非现金捐赠纳入事前管理,要求公益信托之受托人应就此部分财产受赠事先提出运用计划,报请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许可;其未提出或提出之财产运用计划不符规定条件,主管机关得不予设立许可、转作其他公益用途责令返还捐赠财产。经许可之财产运用计划如未确实执行,致有规避税负情事,稽征机关得依实质课税原则办理

而对于以未上市公司股票成立或捐赠之公益信托,其每年用于公益事务之支出,除不得低于前一年度财产总额2%或年度收入总额60%外,并应达该项财产总额2%。如经主管机关查核发现有不符情形,应通知受托人所在地稽征机关,而可能影响相关租税优惠之适用。

此外,草案参照财团法人法之财产运用限制,明定公益信托仅得在财产总额5%范围内购买上市柜公司股票,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5%,并不得购买委托人或捐赠累积达财产总额1/2之捐赠人及其关系企业之股票及公司债

陈志恺表示,此次信托法修法,除纳入财团法人法及所得税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之相关规范外,考量公益信托非属所得税申报单位,故就公益支出未达标准、信托条款变更及撤销或废止许可等监管事项,建立课税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