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结算申报季来临 安永教战掌握申报重点

首先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制度(CFC制度)1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上路,于今年5月首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除了符合CFC豁免资格规定外,须遵循「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报税。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有以下提醒,申报时先确认若是非低税负区的转投资事业决议分配盈余,分配CFC施行前的盈余,不须计入CFC当年度盈余计算;以及CFC豁免判断,在合计时将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实质营运之CFC。杨建华也提醒,透过FVPL评价损益得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并留意申报时需检附相关文件,另外申报之备查文件,应于调查时1个月内提供,可延期1次但不得超过1个月。

配合相关法令、财政部释令及实务需求修正上,免税伙食费上限金额调增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贴有超过新台币2,400元情形,计算员工薪资应税金额并扣缴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请更正缴款书并退还税款。旅费报销规定,放宽乘坐飞机及高铁路交通费应检附之凭证,国际航线旅费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作为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之凭据;当日往返之高铁旅费得以经手人证明为凭,无须检附票根或购票证明文件。

另外,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修正,放宽申请减除成本费用期限由5年改为10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时已超过5年申请退税期间的案件,仍应适用5年,必须留意时效规定,避免丧失权益。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公法上请求权时效修正,申请期限由5年延长为10年,并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适用。

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修正重点,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蔡雅萍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依据CFC制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及产业创新条例第10-2条,新增相关申报页次及申请时限之提醒。

在申报书第2页基本税额申报表中,免税额自50万元调增至60万元,并在背面之申报须知新增项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额计算一般所得税额应包含自房地合一税中分离之所得, 以免多缴纳基本所得税。

欲申请该项投抵项目,需于2月1日至5月31日前,检附文件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