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观点 中国税局反避税水准提升
据事后了解,大连市国税局在转让订价调查中,运用「资产订价模型」计算追缴税款的案例,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肯定,并评价此案是完整运用「收益法」进行股权转让调整的第一案。国家税务总局也鼓励各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重组的反避税问题时,积极采用评估方法、提高技术水平。因此,我们不能将此案解读为单一地区税局个别行为,而应将本案视为中国税局转让订价反避税查核的一个里程碑。
严查转让定价已扩大至企业重组
从本案可以更确定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将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工作,从关联企业一般的销售、服务等交易行为,拓展到企业重组的转让定价问题,这与国税函[2010]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所说:「2010年将转让订价监管重点移转到股权转让问题」,不谋而合。
此外,资诚也发现目前很多地区国税局正在清查2008年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并要求企业就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进行补税,这些明确显现中国税局反避税查核重点已逐渐转移。因此,企业在进行组织重组前,要做好事前规划,一旦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将所得税递延,就应考量如何减轻税负。
企业应考量收益法的查税模式
资诚也看到中国税务机关在解决股权转让的转让订价问题时,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在过往涉及企业价值评估问题时,中国税务机关通常借助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重组各方协商时,税务机关时常处于被动状态。不过,从大连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大连开发区国税局因具备独立分析评估能力,而重新掌握主动权,也由于收益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评估资产价值方法,这种评估方法容易被跨国公司接受。且如果企业对税局提出的收益法假设无法认同,也可按照转让企业过往的历史财务数据,提出更符合逻辑的假设与税局进行协商。
过往很多企业在进行股权移转前,均会先进行自我评估以推算可能税负,但常常只考量人民币与土地升值对公司增值影响。大连案件之后,被转让公司(尤其是没有厂房土地的商贸公司)未来的收益报酬率,可能会是中国税局评估企业公允价值的另一种选择,企业在进行自我评估时,应注意在收益法下自身的价值,以免一旦被税局要求按收益法评价时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