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数位经济对市场界定之革新
多为单边市场结构之传统市场,已逐渐由双边或多边市场结构之数位平台经济所取代。图/freepik
任何型态的竞争分析势必由界定相关市场出发,因此,在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中,市场界定的范围大小往往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在技术或产业快速变化的市场当中更是如此。
对此,公平交易委员会曾于104年订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相关市场界定之处理原则」。惟近年来数位平台经济兴起,为使案件审理中市场界定之标准能与国际潮流接轨,公平员会先于111年12月公布「数位经济竞争政策白皮书」,就数位经济涉及多边市场环境下,传统市场界定面临「相关市场界定的数目」及「相关市场范围不明确」等议题,提出相关市场界定之执法立场与方向,并据以修正上述处理原则。又修正后之处理原则已于112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其重要内容如下:
一、增订多边市场及间接网路效应之名词定义(修正规定第二点)
多为单边市场结构之传统市场,已逐渐由双边或多边市场结构之数位平台经济所取代,考量多边市场通常具有存在二群不同的使用者、跨群组的网路效应、不对称的价格结构等特征,新增相关名词定义。举例而言,如二个以上经济群体之使用者(例如信用卡的持有者及特约商家),透过平台(例如信用卡)来完成彼此间的交易,即构成「多边市场结构」;又倘某一经济群体使用该平台的意愿,除了取决于平台的服务品质与价格等因素,也与可互动的其他群体参与程度有关,此即为「间接网路效应」,如当某信用卡之持卡人愈多,该信用卡对商家就愈有价值,即为适例。
二、增修多边市场结构下市场界定之考量因素(修正规定第四点、第五点)
1.「价格结构」:多边市场具有「不对称的价格结构」特性,事业面对平台上不同的用户群体,可订定不同的价格(固定费、使用费)。
2.「对交易行为之影响」:交易相对人于考量产品特性、用途等各项因素后,对于其交易行为造成之影响。
3.「产品技术、规格或标准所形成之相容性或互补性」:由于部分产品可能因其产品技术、规格或标准之相容性而具有互补关系或排他性,进而形成具有相互关连性之「主产品」与「次产品」,产品间亦可能进一步形成相互「搭售」、「后市场」或形成「数位生态系统」之情形。
4.「多边市场结构下,平台业者之经营模式、用户群体间之交易关系与间接网路效应」:多边平台之相关市场界定,可就产品之合理可替代性进行分析,故可考量平台所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性质差异,以及用户群体间之交易关系或间接网路效应强弱程度等。
5.「相关法规或行政规则对市场竞争之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着重于相关法规或行政规则就相关产品或服务之内容、替代性与市场进入障碍等市场竞争情形产生之影响。
6.「产品所在区域使用语言与在地文化」:地理市场界定亦会考量产品所在区域使用语言、在地文化、社群关系、连线频宽、售后服务等因素;且在数位经济下,消费者可轻易透过电信与网路等方式进行线上消费,其影响传统实体店铺之区域替代,并淡化地理边界,事业产品所涉地理市场范围即需综合考量数位经济对于地理区域之替代关系及不同区域间产品购买转换情形等因素之影响。
三、对假设性独占者检测法进行修正(修正规定第九点)
假设性独占者检测法原本是以产品之价格进行分析,惟在数位平台多边市场环境下,事业可能考量间接网路效应,订定不对称之价格结构,使部分产品之价格为「零」,如此一来便无法再以产品价格变化进行分析。考量当产品价格为「零」时,厂商以换取用户资讯与注意力等方式来获取利润,新增可改以产品品质(例如满意度)或用户讯息成本(客户为使用免费的商品或服务所需要提供的个人隐私资料)、专注成本(客户在使用零价格商品或服务期间所出现影响专注的广告)之变化,所引起产品替代及利润变化的情形来界定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