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如/如何让独立董事更「独」更「懂」?

▲透过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性的资格要求,以及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实际参与,以避免公司经营上的弊病。(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独立董事常常出现在新闻版面,从早些时候,乐升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被检调传唤、调查,受害小股东透过投保中心起诉要求独立董事连带赔偿超过39亿之巨额,并声请扣押独立董事个人名下资产,再到近日金管会表示独立董事主动辞职人数有逐年上升趋势,被解读为是因为独立董事责任过大,所以纷纷跳船而去等新闻,都引发不少关于独立董事应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促进公司治理成效的讨论。

姑且先不论公司治理成效不宜过度押宝在独立董事身上的问题,单从独立董事现行规范层面来看,「独立性」与「专业性」一直是独立董事的两大要求,现行《证交法》及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下称「公发公司独董设置办法」)有关独立董事消极资格与积极资格的规定,正是着眼于此二要求的明文规范。

就「专业性」而言,独立董事则被要求必须具有法律商务财会或公司业务方面之专业资格条件(例如:大学会计系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等)及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参公发公司独董设置办法第2条第1项)。不过,在专业资格条件部分,只要具有法律、商务、财会或公司业务之工作经验,就可以被认定具有专业资格条件,通过专业性的门槛要求。

至于「独立性」,在选任前两年及任职期间,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或关系企业的受雇人、董监事、大股东、或其等之配偶、一定亲等内亲属,也不能是法人大股东的董监事、受雇人或是跟公司有财务业务往来的特定公司董监事、经理人、大股东,更不能是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法律、商务、财会等服务的专业人士企业主合伙人、董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等。跟独立董事专业性的法规要求相较,独立性的规定确实是包山包海,许多跟公司及关系企业有关的人,都被排除而不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参公发公司独董设置办法第3条)。

近日乐升案兆丰金案等惊人弊案频传,也让外界将期待的目光放到独立董事身上,希望能透过既「独」且「懂」的独立董事,及时监督制衡公司的违法行为。至于如何让常常被讥为大股东好朋友、门神的独立董事能更「独」更「懂」,恐怕得从「选任方式」以及「资讯取得」两方面着手。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左五)出席「2017独立董事论坛」中指出,若独立董事能发挥专业职能,可避免企业违规。(图/记者李蕙璇摄)

就「选任方式」而言,在提名方面,目前除董事会外,股东虽然也能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但持股门槛为1%以上。以大型企业来说,一般投资人仍然难以提名,导致独立董事的人选在一开始就受限。而在投票方面,即使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情况下,在股权集中的企业,大股东最终仍享有最终决定独立董事的表决权优势。也因此,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在先前受访时表示,未来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大股东投票权等都会是通盘检讨的方向。

至于「资讯取得」层面,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已针对立委提案增订之《证交法》第14之2第3项:「公司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职务;独立董事执行职务认有必要时,得要求董事会指派相关人员或自行聘请专家协助办理」,完成审查工作。从提案规定及说明可知,此项规定意在透过排除公司内部干扰,与增加其他专业人士协助等方式,增进独立董事对公司实际营运情况之了解,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保护股东权益

此项规定同时也跟经济部2017年12月22日公布的《公司法》修法草案,有关设置「公司治理人员」的规定可以相互辉映。未来一旦《公司法》与《证交法》均修法通过,在公司配置有专门公司治理人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将有更确切、专门的资讯取得窗口,依循其专业判断,要求公司治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公司内部经营资讯,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有聘请外部专家协助之必要。

引进独立董事,取代监察人的初衷,无非是希望能透过独立董事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资格要求,以及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实际参与,防免公司经营上的弊病。然而,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健全发挥,充其量也只是公司治理的其中一环,实际经营公司业务的其他董事会成员,恐怕还是公司治理实质成效的关键。(本文转载自创拓国际法律事务所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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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如,创拓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台大法律硕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