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走过、经历过 董事们才懂的法律责任

6月是上市(柜)公司召开股东会高峰新闻经常出现不同公司董事成员更迭的讯息。以台湾经济新报资料库统计,截至2018年底,上市(柜)公司董事人数合计共13,294席,个人多年来兼任金融科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是如此庞大董事族群当中的一位。无论是站在学术研究、或产业协助等立场,当中华公司治理协会提及,要向上市(柜)公司董事(包含独立与非独立董事)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董事所关切与面对的各种问题,尤其董事们对于自身法律责任的认知等,我都发现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单是如何定义「董事的法律责任」就有很多的讨论空间,要透过问卷获得董事们的看法回复,我们事前和公司治理及法律专家讨论许久问卷该如何设计,决定聚焦「公司法」与「证交法」赋予董事相当法律责任的看法。其中,公司法规定所有董事在法律上皆为公司负责人,董事依法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而证券交易法第20-1条与第32条,皆有当财务报告或公开说明书内容有虚伪或隐匿情事时,公司负责人责任采推定过失之规定

前述两个不同法规的规定,在公司治理协会这份问卷中分属两题,董事们的回复却意外地趋于一致:认为「适当」的占比分别是54.6%、61%,均多过于认为「过于严格」的45%、38.3%。对此,我们依据问卷解析经验,推估填卷者应是不太了解「法律责任」、「推定责任」等法律用词的精确意思,又不好贸然回答「太严」或「不严」,大部份人就用中庸之道,取其中数。

台湾推动公司治理已有20多年,相较于推动初期,现在的法规、制度、或是企业落实情况已进步很多,然而会被推举进入董事会的人,多是各有专精领域,惟具法律训练者不到10%,像我自己是会计背景,对于法律的认识很有限,我等于是担任独董后,一边走、一边学,才知道法规上所谓的「推定过失责任」是有其风险所在,经历多年后再回头看,现在懂多了。

举例来说,证交法对公司负责人的责任采推定过失,所谓「推定过失」,是要由董事证明已尽相当注意,且有正当理由可合理确信财务报告或公开说明书之内容无虚伪或隐匿情事者,才可免负赔偿责任,法界有所谓「举证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董事或不了解推定过失责任在诉讼实务上的影响,参与董事会会务时也无意识于保存证据,难以避免面临事后举证之困难。

同样基于法律责任的考量点,近年来有多个案例是董事面临民事赔偿,在公司治理协会的问卷中,有超过八成的受访董事认为,民事赔偿应该设立上限,无论是内部人董事、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这一看法相当一致。

董事会因为是合议制,董事成员在会务运作中可比拟为一个团队,彼此互相学习、也各有专业贡献,当然也要考量「比例责任」,例如财报经理部门编制,独董主要负监督之责任,如果发生财报不实,就有应负责任的比例。同时担任公司高阶经理人之内部董事,和外部延揽的独立董事,能触及的公司资讯范围程度不同,就不能一视同仁课予同样的责任,更何况「法律责任」蕴藏的未明风险,需要经过实务案例、监管单位法院等的交手过程,才能愈辩愈明。

出任董事、参与董事会运作,代表许多法律责任的承担,因多年参与上市(柜)公司董事会,会持续关注法规制度的施行及进程,跟大部分董事一样,都还一直在摸索学习,经验愈多后,愈能体会如何往好的方向前进,让董事会实际运作更上轨道。期待台湾能加快步入「独董2.0」,力促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制度日益成熟,不然「独董1.5」也不错了,今天任何的一小步经验,都能是明日落实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