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修法争议 台北大学教授游进发:修法非为个案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游进发(摘自台北大学官网)

针对台湾存托凭证(TDR)修法争议,民众党立委黄国昌在脸书砲轰民进党立委蔡易余提《证券交易法》修正案,是为个案脱罪修法,对此,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游进发认为,监察院针对该案曾经纠举过,但金管会不采该意见,黄国昌的说法只是混淆焦点,修法非为个案,法治国家不能枉法裁判、枉法行政,不该处罚的就不能处罚。

黄国昌批评,蔡易余提《证券交易法》修正案,是为个案脱罪修法;蔡则回应主要是因律师黄帝颖认为现行法律对于TDR有立法未备,希望在立法院有讨论的机会,才会请求他协助提案保留讨论空间。

对于TDR修法争议,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游进发认为,绝非为个案修法,不该处罚的就不能处罚。游进发说,2012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将TDR纳为规范对象,而有《证交法》相关规定适用之余地;但在此之前,TDR是否在《证交法》适用范围之列,则颇有争议,原因在于金管会曾以财政部1987年的第900号公告作为核定TDR为有价证券的依据。

游进发说,1987年还没有TDR这项金融商品,11年后台湾才发行第一档TDR,900号函如何去概括核定未来商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去处罚相关被告?

游进发表示,依据财政部第900号公告「外国之股票、公司债、政府债券、受益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凡在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买卖或从事上开有价证券之投资服务,均应受我国证券管理法令之规范。」从公告文义,无论如何均无法得到其具有外国有价证券核定行为之意义,根本未指涉任何具体的有价证券,遑论其有什么概括授权核定;若以其具有核定行为意义,无疑是违法的概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