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气爆案衍生是否修正国赔法? 科法教授这样说
阳明交大科法学院特聘教授林志洁建议涉及公共安全的特许事业,应设立特殊补偿基金,并强化事业发生公共危险时的究责。(新竹县消防局提供/陈育贤新竹传真)
竹北气爆事件衍生是否修正国赔法议题,阳明交大科法学院特聘教授林志洁对此提出看法,她建议涉及公共安全的特许事业,应设立特殊补偿基金,并强化事业发生公共危险时的究责,这样会比发生事件时国赔更为有效。
林志洁在脸书发文指出,新竹瓦斯是公营事业,是提供新竹地区消费者天然气商品的企业经营者,如报载关于发生原因乃加压站异常导致,则新竹瓦斯非常可能已经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对消费者应负无过失责任。
此外,若新竹瓦斯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天然气商品,其相关设备符合目前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则消费者甚至可以进一步请求新竹瓦斯负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至于国赔,由于新竹瓦斯仅是公营事业、并非政府机关,因此气爆案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国赔规定恐有疑义。
关键是新竹瓦斯的加压站,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共设施」可能会有争议,而且国赔需要公务员怠于行使职务,或在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有故意过失,如果无法证明公务员的主观要件存在,恐怕也很难请求国赔。
此外,我国有个根本的问题在于,组织体的责任一般只有民事,除了特别刑法两罚的情况,并无刑事责任可言。因此,自然人可能被判过失致死,组织体治理失灵却无须负担过失致死之责。
林志洁说,如何透过有效的民、刑事规范制度,督促企业组织落实管理,预防管理失灵情形,她认为这才是未来修法的重点。否则,任何1个工作人员,都可能只是组织体治理失灵的代罪羔羊而已,这岂是现在期许组织体法令遵循、落实ESG应有的法制观?
最后,不论如何求偿,民事诉讼终究需要作为原告的受害人负担举证责任。在攸关人民健康安全的公营事业,应设立特殊的补偿基金,若遇到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能够让受害者有最基本的保障,这恐怕比修国赔法或要民众去法院诉讼,更为即时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