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气爆不能国赔 立委轰国营事业「国家责任遁入私法」
立委林思铭(中)对竹北气爆案认应修法扩大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林思铭办公室提供/罗浚滨新竹传真)
新竹瓦斯公司竹北整压站轴流阀被砂土堵塞,引发瓦斯气爆和12起火警事件,副县长陈见贤要求瓦斯公司负起所有赔偿责任,由县府协助受灾户申请国家赔偿。国民党立委林思铭指出,是否适用国家赔偿问题,需先确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关于「公共设施」的意涵,必要时应修法扩大保障范围。
林思铭说,为配合天然气事业法规定,原「新竹县瓦斯管理处」自2011年1月1日起改制更名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竹县政府完全出资,所有管理人员均由县府派任,是百分之百的公营特许事业。
林思铭说,公营事业该不该进行国赔,讨论由来已久,2020年11月台电大观发电厂武界坝异常开启泄洪,酿成溪床野营客4人死亡事件,法院最终判决值班人员应负过失致死责任,而行政疏失部分,另由监察院提出台电纠正案,其中并无相关国家赔偿。
林思铭分析,由于国营事业是公司组织型态,最高法院判例认定,依照国有财产法第4 条第1项第3款后段规定「国营事业为公司组织者,仅指其股份而言」,因此国营公司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问题损害人民权利,人民将无法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国营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不过,林思铭质疑,国家赔偿法是依照宪法第24条制定,经由特别立法,提供人民更全面的保障,除了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外,更额外加上公共设施瑕疵的损害赔偿规定。如果,公共设施为追求效率绩效,改以公司组织形式经营,国家责任即可遁入私法,似乎有违国家赔偿法之本意。
因此,林思铭希望透过修法,回归讨论国家赔偿法第3条关于「公共设施」的意涵,尽量扩大保障范围,以在灾害发生时,给予人民最即时、适切的保护。
林思铭表示,此次事件,虽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来求偿,但杨文科县长已经允诺瓦斯公司及县府会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未来受灾户及民众均可望获得赔偿!这部份依民法184条的规定即可向瓦斯公司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