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法》最大幅度修正案通过 八项重点完善学生教师权益

立法院院会29日三读通过《国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林志成摄)

立法院院会29日三读通过《国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国教法自1979年公布施行后,本次是历次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通过条文共计10章62条文,回应各界对于国民教育品质的要求。

教育部说,这次修正通过的内容包含:国民教育办理、学校设立、变更及停办、组织、人员及编制、学生之入学、就学费用及奖助学金、课程、教学及学习评量、学生权益及家长参与、国民补习教育等面向,修正重点如下:

一、提供「课程与教学辅导团」及各级主管机关组成任务编组之法源:为推动国民教育之政策及课程与教学相关事项,明定成立任务编组性质之「课程与教学辅导团」及相关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辅咨中心),另为保障相关人员权益,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相关事项办法。

二、提供教育现场教师员额配置及教学之弹性:为真实反映教育现场需求,增列各地方政府得从「教师授课节数」满足「学生学习节数」为考量点,进而配置学校所需教师员额。另增列合聘教师之规定,以满足学校课程规划需求,并明定规模较小学校得实施混龄教学或混龄编班,以增进学生学习成效。

三、赋予学校行政组织更大的弹性调整空间: 为因应学校组织变革及兼顾地方特性,使组织设置及分工更具弹性,爰不定明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所设单位之名称,仅叙明应视规模大小,分别或合并设一级单位或二级单位,及各单位人员设置及任用方式。

四、保障无国籍学生就学之权益:目前针对无国籍学生进入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就学未有相关规定。基于教育权之保障,且为符应儿童人权公约,并考量其就学权益,爰增列无国籍学生入学之法源。

五、强化常态编班及教学正常化监督机制: 为符合国民教育的目标与精神,达成因材施教之理想,现行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订有学校违反规定之处理方式,惟为符合授权明确性之精神,于国教法增列法源依据。另考量教学正常化为教育重要政策,爰增列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督导相关事项办法。

六、强化学生权益之救济制度保障:为符应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七八四号解释,各级学校学生认其权利因学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时,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申诉及再申诉等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爰明定相关学生权益之救济,依本法所定申诉、再申诉之程序。

七、完备校长任期、不适任事实处理及回任教师机制:为符合现场实务运作情形并审酌学校课务安排与校务行政运作,新增校长任期能配合学年度之起讫时间,并授权地方主管机关订定相关规定。另为确保不适任校长之处理机制,增列公立学校不适任校长解聘规定。针对校长回任教师部分,增列有关校长不得回任教师之除外情形。

八、强化国民教育阶段补习教育措施:为期学校内部事权统一,强化管理效能,国民补习学校采学校附设进修部方式实施,国民补习教育并自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移列,爰增订国民补习教育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