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辅导法》初审通过 国教盟提四点建议

立法院教文会8日初审通过《学生辅导法》修正案。(林志成摄)

针对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8日初审通过《学生辅导法》修正案,国教行动联盟今天发布新闻稿提出四点建议,包括应明确界定得不经家长同意心理咨商的例外情形、高中职辅导主任编制应外加、有效解决专辅人力无法久任问题及提供有薪亲职假。

立院教文会通过新增《学生辅导法》第五条之一:具有心理师证书的专业辅导人员,对未成年学生执行辅导咨商业务时,经该学生同意,并由学校召开个案会议评估该学生有辅导咨商需求,为符合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师法第十九条规定之限制,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执行。

国教盟表示,「儿童最佳利益」属抽象概念,应考量儿童年龄与心智成熟度,并尊重家长对子女法定代理权,建议应于施行细则或相关子法明订得不受心理师法第十九条规定限制之例外情形为何,避免引起家长疑虑。

国教盟指出,本次修法并未增加高级中等学校辅导教师编制,专任辅导教师一旦兼任辅导处(室)主任即以行政业务为主,难以同时负责学生辅导工作,与增置辅导人力之政策方向背道而驰,尤其小校本来辅导人力就不足,辅导主任编制应予外加,以补足辅导人力需求。

国教盟还说,长期以来,专辅人力(学校社工师等)面临案量过大、工作负担沈重、低薪、待遇不佳问题,造成无法久任、流动大等诸多问题,影响辅导工作成效,本次修法应配合提高专辅人员薪资待遇暨相关升迁管道,以提高其留任意愿,并得以累积辅导经验,得以有效提升辅导成效。

国教盟主张,应以行政罚方式强制偏差行为学生之家长参加亲职教育讲习或课予罚款,另应推动家长每1名在学子女1年给予8小时有薪亲职假,让家长方便出席学校亲职讲座、体表会等活动,或与导师沟通孩子状况,只要学校出具证明便可请假不扣薪水,才能提升亲师沟通、亲职知能、预防校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