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专法修正通过 建教生参与职训收入免纳所得税
教育部表示,《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后,建教生权益更有保障。(林志成摄)
立法院21日三读通过《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贴属建教生参与职业训练而给与之补助费,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
这次《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总计修正13项条文,其通过条文,除行政院版本外,尚包括「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等立法委员及党团提出17案的个别提案。
教育部表示,建教专法主要系规范建教生、学校及建教合作机构的权利义务,本次三读通过版本并强化相关主管机关角色。
在建教生部分,他们参与职业训练的收入,免纳综合所得税。此外,扩大保证金支付范围,除现行规定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机构请求生活津贴未获给付外,增订建教合作机构如违法安排建教生超时训练未给付赔偿金时,也得由保证金支付。
学校部分,明定学校所指派访视建教合作机构教师,应定期接受劳动人权、劳动权益及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研习或进修课程;明定学校不得就女性建教生每月申请1日生理假列入其学业成绩评量事项。
建教合作机构部分,酌予放宽建教合作机构雇用劳工总数6人以上未满8人者,亦得招收建教生;明定建教生于训练活动期间从事之作业,属劳工健康保护规则所定应实施特殊体格检查或健康检查项目者,应为建教生施行体格检查或健康检查;增列建教合作机构违法安排建教生超时训练应给付赔偿金并其计算之标准。
教育部强调,本次建教专法修正通过后,并将依相关附带决议,针对外界关切议题强化精进作为,包括:修正相关行政规则,提高基础及职前训练之劳动权益课程授课时数;会同侨务委员会,强化建教侨生专班基本华语文辅导课程内容;此外,建教生遭遇职灾时,督导学校主动协助向建教合作机构请求补偿或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