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法通过 教师涉性侵、性骚扰可解聘或免职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草案,明定未来教师涉性侵、性骚扰可解聘或免职。(本报资料照)

为避免不适任教育人员于校园任职,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配合前年6月30日施行的《教师法》,修正任用条例有关教育人员解聘、免职及消极资格等规定外,增列各级学校应定期查询教育人员有无不适任情事规定,未来教师若涉性侵或性骚扰事件,只要经法院判决确定,学校得直接免职,无须再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草案明定,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确认有解聘或免职必要者,视其情节分别规定终身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或应议决1年至4年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正重点将依程度区分不适任教育人员处理的法律效果,例如经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受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处罚;受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或第25条规定处罚,例如对他人为性骚扰;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项对儿童及少年不得有行为,且经各级社政主管机关依该法第97条规定处罚。

另外,部分教育人员不适任事实业经法院判决确定,服务学校、社会教育机构或学术研究机构应无审酌空间,明定该等情形经查证属实即应予以解聘或免职,无须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以加速不适任教育人员处理。

针对教育人员消极行为,增订有教师法所定应予解聘情形,或经依教师法规定议决于不得聘任为教师期间或终局停聘期间。第二,有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之1所定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之情形,或经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议决于不得聘任用、进用或运用期间。第三,公立学校校长、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受公务员惩戒法所定免除职务、撤职或休职等惩戒者。

教育部表示,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及学术研究机构任用教育人员前,应查询其有无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以及不得任用为公立各级学校校长、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情事,及已任用者应定期查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