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远距教学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经济部指出,要让老师在网路授课时能比照现场教学,特别增订老师在学校授课目的必要范围内,可以将参考文章或资料借由网路提供给同学参考。此种远距教学极具公益性,学校老师进行教学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时,就不用付费取得授权,以利教学活动的进行。

至于针对教学对象为社会大众的远距教学型态,由于此种授课对象为一般社会大众,与前述注册学生之对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亦须支付使用报酬予权利人。营利性质的远距教学,例如:补习班等教育机构的网路教学,因不具公益性,则明确规定需取得授权,以维护著作财产权人的权益。

新增条文规定,教科用书编制者可传输电子档给师生使用,以因应电子书包的教育需求。为了兼顾保障著作财产权人权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使用报酬。

另外,增订国家图书馆可数位化重制馆藏著作及图书馆可提供馆内线上阅览。国家图书馆或一般图书馆等机构可于一定条件限制下于馆内提供读者线上阅览,以代替原馆藏纸本的出借或翻阅之合理使用规定,不但有助于图书馆的数位化服务,亦利于纸本馆藏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