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著作权法》已修正 贩卖违法机上盒将揹刑责

▲《著作权法》已修正违法机上业者侵害著作财产权,恐触犯刑责(图/视觉中国CFP)

随着科技进步网路频宽迈向5G时代现代人享受电影戏剧方式,不再需要进电影院或租用影音DVD,也不用守在电视机前面等候着每周戏剧集数更新,只要透过网路,手指轻轻一点各种「追剧神器」的app应用程式,就有海量电影戏剧让你看不完。甚至还有厂商直接在机器内帮你把各种app应用程式都安装好了,你只要买台机器回家,接上电视,直接用遥控器操作,连上网找app应用程式都不需要,因此对著作财产权的产生的侵害,也无比巨大跟无从防范。

究其根本,网际网路的进步使得这一切变成可能。在网际网路频宽还不发达的从前,电影或戏剧是无法透过串流技术直接播放,往往需要透过下载档案,所以早期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属于下载档案的复制行为。但以现今的网路频宽而言,只需点选各种「追剧神器」app应用程式即可直接观看,而提供这些app应用程式的人,以及在机器内预先安装好这些app应用程式者,却是原本《著作权法》所无法规范行为人,因此市面上出现了大量已安装好「追剧神器」app应用程式的机器,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机上盒」。

「机上盒」业者有些是让用户直接买断机器,有些是向用户收取月费,无论采何种方式,透过这些机上盒跟所安装的app应用程式,连结的都是庞大的盗版影音资料库。越多民众使用这种方式观赏电影、戏剧,真正的著作权人就越不能透过其创作获取利润大家设想假设都没有人付钱观赏电影或戏剧了,那又有谁愿意花时间、精力金钱拍电影跟戏剧呢?

为了因应上述所提到的新型态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立法院于108年4月16日通过了《著作权法》第87条及第93条的修正草案,未来对于符合第87条第1项第8款的行为人,依照第93条第4款规定,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最高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第87条第1项第8款增订的内容如下:

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公众透过网路接触该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1.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路位址电脑程式。2.指导、协助或预设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电脑程式。3.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电脑程式之设备器材

第一种指的是将这些追剧app应用程式上架在网路平台网站供民众下载使用的行为人。第二种指的是机上盒内虽然没有内建追剧app应用程式,但有附上指导或协助民众去找到,然后使用这些追剧app应用程式的使用说明;或者是在机上盒内预先设置一个路径,民众只要透过这个预先设置好的路径,也能够找到并使用这些追剧app应用程式的行为人。第三种指的是制造、输入或销售这些已经安装好追剧app应用程式机上盒的行为人。在《著作权法》修正通过之后,上面这三种类型的行为人都是会受到刑事处罚。

虽然依照上述修法内容,使用安装追剧app应用程式机上盒的民众,并不在刑事处罚的范围,但可想见的是,当这些违法机上盒大量遭取缔后,业者自然无法保证购买的民众可以永久免费收看。奉劝读者,请勿存侥幸心态使用违法机上盒,以免花了冤枉钱,又受了一肚子气,也请大家支持正版,让创作人能有更多的资源为大家带来更精彩影视作品!(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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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苗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