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音乐人彭季康:从创作者观点看欧洲著作权法修法

图文/镜周刊

1998年美国通过「数位千禧年著作权法案」,这20年来,由于此法案限缩了著作权在网路世界的保护力,进而有效地促进了数位内容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的兴起,同时也透过网路,让几乎所有的创作讯息,在全球无远弗届、纵贯古今地流动着,打破时空的界限。

但是,凡事有一好、就没有两好,原本希望会因为网路科技出现,借由分享经济而产生的智慧财产大爆发现象,并不如上个世纪的预期,反而因为平台独大、演算法过滤、盗版、伪内容等因素,造成真正的内容创作者,得不到实质的财务回馈而快速萎缩。

以HBO的夯剧《冰与火之歌》为例,HBO原本表示:盗版的观看人次,并不会影响正版的收视率⋯⋯但是事实证明,盗版的猖獗,造成剧红营收却未增加、毛利下降,最终导致HBO董事长兼执行长普莱勒下台。

2001年苹果公司音乐播放机iPod问世,唱片公司也逐个被MP3和网路瓦解,内容创作者倡议修正「千禧年法案」的呼声从不间断,但是「科技至上」「利用人优先」的政治正确,却完全忽视了科技巨兽崛起、创作者凋零的负面影响,将会造成整个世界的文化浩劫,随着高速无线网路服务的普及,影视产业也继音乐产业之后,成为下一波被解体的对象。

以音乐为例,唱片公司倒地不起之后,后唱片时代最吊诡的现象是:产出了人类史上最大数量的歌曲歌手,但音乐销售和点击却也是史上最集中的状态,仅有不到10%的音乐可以被听见,可以获利的音乐更不到3%,甚至影音平台上绝大多数歌曲的聆听时间,被压缩到只有6秒。

当年打着解放内容、复兴文化旗帜的科技产业,20年过后,已经变成独大的选择性讯息供应商、广告商销售商,我曾经亲身体会过某大国际社交平台,视侵权为无物语带威胁地说:台湾这样的小市场,我们根本不在乎⋯⋯当我和其他国家维权组织连系,才发现这些跨国科技公司,不只是对台湾如此,他们几乎对所有国家都是「你能奈我何」的态度。

历经了5、6年的游说,4次的投票,终于在今年3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欧洲著作权法修正案,其间不少欧洲议员还接到各种仇恨威胁邮件,但是欧洲议会还是为了拯救日渐萎缩的文化、传播产业,将「避风港条款」做了比较完整的限制,让平台业者负起侵权的法律责任;另外,也建立了「连结税」制度,让内容创作者有了从网路流量得到金钱回馈的法源依据。

未来2年,欧洲各国将会在国内完成著作权法的修法,不管是对新闻媒体工作者、自由撰稿人文本书写作家、影视音内容创作者、设计师艺术家等,都会是另一个新的创作生涯篇章,网路世代的创作者有了富裕的可能,从创作者角度来看这次欧洲修法的重要性,可以视为数位时代的「安妮法案」,把创作者的权利,再次回归到应有的地位。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智慧财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将进入全新的领域,授权产业的发展将会是下一波的挑战。

那,台湾呢?著作权法虽然是落地法,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基于双边贸易的平等互惠原则,很快的,随着网路内容OTT的散播和社交媒体的流通,台湾3到5年内也必定须要修改我们的著作权法,以对应全球的内容与授权发展趋势,但是,我总觉得,台湾政府和社会、甚至创作者自身,能否真正看清并珍惜一个好的IP,以及此IP所产出的巨大能量与价值⋯⋯当我在看完「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后,感受尤其深刻。

更多镜周刊报导全文玛丹娜御用剪辑师 丹尼塔尔点燃演唱会爆发力泰勒丝杠上YouTube前 怒呛二大平台泰勒丝杠上YouTube 网红不付重制费还被奖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