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业喊著作权法修法有歧视 智慧局澄清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今年4月12日送立法院审议,但唱片业认为修法对「录音著作(歌曲)」有明显歧视,再加上「公妈条款」仍同意让长者免取得授权,即可在公园播放音乐跳舞,等于变相打压业者。对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强调,绝对没有歧视,仍维持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著作的保护规定。
不少长者会利用晨间或午间,三五好友在公园相约唱歌跳舞,过去唱片业要求这些长者在使用音乐时必须要支付音乐授权费,但根据最新条文,这些要求并未被采纳,也就是长者在公园使用音乐可继续免支付音乐授权费。
针对「公妈条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公众场所经常性播放音乐,是利用音乐著作进行的公开演出的行为,原则上须取得授权,否则会有刑事责任,而音乐人认为这些阿公阿嬷在公园播放音乐伴舞不用付费,剥夺其权益,但事实上,著作权法除保护著作人权益外,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智慧局指出,考量到我国国情以及衡平利用人与权利人利益,修正草案第55条规定,在街道、公园、建筑物等开放空间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场所举办社会救助、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个人身心健康目的活动,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这样也可以避免一般民众一不小心就违法而有刑责。
另外,针对唱片业诉求希望能扩大录音著作的保护,增加专属权利。举例来说,这次修正草案中,不论是在咖啡厅里面播放CD这种公开演出,或者是便利商店使用播音设备播放广播电台节目这种再公开传达,唱片业都拥有报酬请求权,也就是咖啡店或便利商店只要付费即可。但唱片业要求增加「专属权保护」,也就是不付费就有刑责。对此,智慧局回应,这对社会大众影响极大,必须审慎。
智慧局解释,唱片公司在录音被录制到电影时,本就有主张重制的权利,但是为了解决录音著作经同意收录到电影或电视剧等视听后,视听物(例如DVD)的后续流通问题,国际公约、国际经贸协定及多数国家对录音的保护,仅限「录音物」(例如CD)享有权利,并不包含视听物所收录的歌曲。因此,修法仅是明文化现行实务作法,且与国际标准一致,并无欺负唱片产业的问题。此外,音乐词、曲创作人依旧可以行使权利,完全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