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业喊著作权法修法有歧视 智慧局澄清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今年4月12日送立法院审议,但唱片业认为修法对「录音著作(歌曲)」有明显歧视,再加上「公妈条款」仍同意让长者免取得授权,即可在公园播放音乐跳舞,等于变相打压业者。对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强调,绝对没有歧视,仍维持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著作的保护规定

不少长者会利用晨间或午间,三五好友在公园相约唱歌跳舞,过去唱片业要求这些长者在使用音乐时必须要支付音乐授权费,但根据最新条文,这些要求并未被采纳,也就是长者在公园使用音乐可继续免支付音乐授权费。

针对「公妈条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公众场所经常性播放音乐,是利用音乐著作进行的公开演出的行为,原则上须取得授权,否则会有刑事责任,而音乐人认为这些阿公阿嬷在公园播放音乐伴舞不用付费,剥夺其权益,但事实上,著作权法除保护著作人权益外,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智慧局指出,考量到我国国情以及衡平利用人与权利人利益,修正草案第55条规定,在街道、公园、建筑物等开放空间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场所举办社会救助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个人身心健康目的活动,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这样也可以避免一般民众一不小心就违法而有刑责

另外,针对唱片业诉求希望能扩大录音著作的保护,增加专属权利。举例来说,这次修正草案中,不论是在咖啡厅里面播放CD这种公开演出,或者是便利商店使用播音设备播放广播电台节目这种再公开传达,唱片业都拥有报酬请求权,也就是咖啡店或便利商店只要付费即可。但唱片业要求增加「专属权保护」,也就是不付费就有刑责。对此,智慧局回应,这对社会大众影响极大,必须审慎。

智慧局解释,唱片公司在录音被录制到电影时,本就有主张重制的权利,但是为了解决录音著作经同意收录到电影或电视剧等视听后,视听物(例如DVD)的后续流通问题国际公约国际经贸协定及多数国家对录音的保护,仅限「录音物」(例如CD)享有权利,并不包含视听物所收录的歌曲。因此,修法仅是明文化现行实务作法,且与国际标准一致,并无欺负唱片产业的问题。此外,音乐词、曲创作人依旧可以行使权利,完全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