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著作权眉角多
律师黄秀兰希望创作者可以透过对著作权合约的认知,为作品带来实际的市场价值。(赵双杰摄)
阮经天主演的电影《周处除三害》,成为超级爆款大片,却也衍生抄袭风波。(本报资料照片)
《俗女养成记2》虽是延伸原着,律师黄秀兰认为第二季仍应支付相当的权利金。(华视提供/本报资料照片)
《影视著作权与合约谈判策略》
在大陆热映而掀起现象级热潮的电影《周处除三害》,被导演钱人豪指控涉嫌抄袭,而片方也委托律师发布声明反击指控……台湾影视作品近年在政策支持下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著作权、改编、合约等纷争,则是让人雾里看花。从业30年,长期协助影像导演与创作者处理智财协议的律师黄秀兰,以正义女神手中的天秤指出:「人心向往公平,作为法律人我们透过说理,在上上下下的天秤两端找到平衡点」。
鼓励创作 而非抑制
不论从业者或「吃瓜群众」如何理解法律所界定的抄袭,黄秀兰以《周处除三害》为例,指出关键在于举证「接触」与「实质相似」,例如若饭局中有确实看过或讨论过剧本,则可由指控方负责举证,倘若无法举证,抄袭即不成立;在「实质相似」上的判定,则是要看所谓的原创是否已是成形的作品,或只是概念、思想,「同一个概念会产生千百种舖陈方式,著作权法的精神是鼓励创作而非抑制,因此概念、思想阶段是不予保障的。」
「要减少诉讼损伤能量,就要知道什么情况是受保护的。」黄秀兰说,包括抱着看热闹心态的「吃瓜群众」也不可不当心,若未经查证的发言也有可能涉及诽谤!相较于国外影视产业已在为AI创作是否可主张著作权,或2023年好莱坞编剧大罢工争取OTT平台分润,黄秀兰不讳言台湾以编剧而言,相关的分润制度乏善可陈,甚至还不及好莱坞10几年前就已然建立的电视台重播分润制度。
作品衍生 大于延伸
黄秀兰以从业多年的经验与案例写成《影视著作权与合约谈判策略》,以15个章节、32万字,将各式各样不同阶段的合约都谈到,希望建立起对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进而让产业的制度能与时俱进。她也观察到影视产业的发展,源头在于好的故事,好故事则源于编剧和出版授权,然而这正是当下台湾在合作上最弱的一环,编剧往往玻璃心,退缩而不敢争取著作人格权,最熟悉作者的出版社也因为不熟悉影视产业,对于合作谈判及授权,都仍在摸索试验中。
黄秀兰指出,以出版社惯用的合约为例,总是只提「延伸」著作却不用「衍生」著作,「这在授权合约上就有非常大的差异」,她表示「延伸」可能只是中文版授权日文、法文版,而「衍生」则赋予重新改作创造的权利,「出版、影视产业用字一致,解读才会一致」,进而才能去谈作品授权的限制,包括书中人物的名字是否能变动?人物是否可增减?
以江鹅的散文集《俗女养成记》改编电视剧为例,第一季完整改编自原着,第二季则已无原着故事情节可改编,编剧群只能塑造新剧情,是否应付授权费?黄秀兰指出,由于仍是立基于原着和第一季的角色人物、背景进行改作,影视方仍需支付授权金,但可随着使用比例降低授权金。
在台湾,类似的著作权概念与授权机制仍在建构中,「出版社若更理解影视的市场机制,例如好莱坞行之多年的『期权协议』,制作公司取得授权的第一年还在寻找资金的阶段,支付的授权金约莫是整体的1/10,第一年届期时,如确定资金募足、改编拍摄后再支付9/10,而非在第一年就订出过高比例的授权金额,给予合作与改编更多的可能性。」
投资分润 需要精算
募资,一直是影视产业绕不过的课题,尤其台湾电影仍高度依赖导演个人招牌,使得导演往往要站在募资第一线,黄秀兰指出,导演与制作公司清楚认知公部门和民间投资方各有不同的期待,才容易带进第一桶金,也要清楚各投资分润需要精算,超支时责任归属等议题都需要谈判。「台湾的导演在资金青黄不接时,常常需抵押房子来拍电影,或是辛苦拍完电影自己完全分配不到利润。」黄秀兰期望台湾的创作者透过对著作权合约的认知,为作品在市场的价值赢得交易,得到实际的价格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