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狱政案】脱离人性的判决

法官的判决要引起共鸣,必须判决基础事实不脱离人性,才能符合社会常情。(图/视觉中国CFP)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指控台北监狱服刑时,涉嫌利用东森国际旗下台湾通讯传播产业协进会,在北监开办「多媒体电脑创作班」,协助拍摄微电影推广矫正教化成果,借此与北监高层打好关系,再透过特助胡晓菁,以水果、干贝等三节礼盒、茶叶、饭店住宿券、SKII青春露礼盒、牛排等,行贿时任副典狱长的苏清俊、戒护科员兴华等,换取在狱中可订阅6份报纸、批阅东森集团公文及东森电视台买卖文件、特别接见、协助胞弟王令侨更换教区、享用专属剃头刀等,近期经台北地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2月,褫夺公权3年。这件被喻为狱政史上最大的贪污案件判决,到底合不合理?引发各界议论,问题关键就在于有没有「对价关系」。

「对价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收钱为了办事,只要收钱者在收钱时知道送钱者的目的,就具有「不确定犯意」及「贿赂合意」,对价关系就成立了;至于收贿者事后有没有真的出力,并不影响对价关系的成立。但怎么判断「对价关系」存在?向来是司法实务处理这类案件最大的罩门

最高法院说「以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之时间等客观情形为审酌」,还是很抽象,因而造成对价关系存否或宽严,往往取决于个人的主观经验与自由心证判断,不但因案而异,而且法官也是言人人殊。尤其华人社会重视礼数,在三大节日致赠礼品给予亲朋好友或工作伙伴,是司空见惯之事。特别是所送之礼物价值不高且无特别贵重,仅是季节性的蔬果或年节食品,只是为了表达心意,若单凭餽赠礼盒的行为,就直接认定人民主观上具有使公务员违背职务的行贿犯意,恐怕是矫枉过正。

另外,为「做关系」而向公务人员送礼,也是人际交往上常见之事,何况公务员廉政规范也允许公务员有限度的接受餽赠,并未要求公务员要当个完全不接受餽赠的圣人。实务上也曾认为林务局官员接受招待喝花酒,吃吃喝喝只是在「做好关系」,只要没有明确要求在特定工程上给予方便或验收放水,法律上就是欠缺「对价关系」,不算贪污收贿。而人在监所寄人篱下,为求平安过日,不被监所管理人员找碴,逢年过节送点小礼物,也不能认为有对价关系。再者,公务员违背职务收贿罪是「一级贪污罪」,法定本刑最少十年,公务员有必要为了这么一丁点蝇头小利,甘冒重刑之大不韪,而违背职务吗?

本案的行贿主角是胡晓菁,不是王令麟,若只因为胡是王的特助,就认定是王令麟指示,那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胡晓菁与受贿的苏清俊原就熟识,胡在年节送朋友礼盒,只是礼尚往来而已,怎能认为有行贿的意思?况且,送礼时,苏已不在北监任职,说是运用过去长官对部属的影响力,就可以建构送礼和王被指控享受的特权间,有对价关系存在,可是太过牵强。

另外,餽赠5片牛排、2罐SKII青春露礼盒给祖兴华,价值不过数千元,纵使王所辩「牛排是吃人一口,还人一斗的礼貌」、「SKII青春露只是帮忙催货」等语,这些行为也比较像是在「做好关系」,说这是为了换取享受特权的对价,恐怕欠缺说服力。尤其,遭受判刑的公务员,都已经久任公职,有必要为了区区数千元赌上乌纱帽吗?就算有不当接受餽赠,也是违反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的问题,说这样就是违背职务收贿,只怕脱离社会现实情节,令人难以接受!

《贪污治罪条例》的立法意旨是在维护官箴,确保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廉洁性,但因该条例的法定刑度极重,且该类案件经常要缠讼多年,定罪率又较一般刑事案件低,就算最终无罪定谳,名誉受损亦难回复。公务员一旦被诉,动辄遭受停职而失去经济来源,故在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上,都应该采取严格审查的标准,否则难以令人信服。就本件判决结果,法官心证的形成,恐怕是低于这个要求。

法官的判决要引起共鸣,必须判决基础事实不脱离人性,才能符合社会常情,因此先进国家都尽可能排除职业法官的专断,采取人民参与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把社会常识带进审判,让判决有血、有肉、有灵魂,但这正是台湾封闭司法环境下的法官所欠缺的。因此,加速司法改革,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已经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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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