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维冠案115条命赔7亿 建商脱产拿不到的买命钱

▲2016年台南维冠大楼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三年后团体诉讼求偿判建商等人7亿多元,若建商已倒闭或脱产,受灾户将求偿无门。(图/资料照)

2016年2月6日的除夕夜,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倒塌夺走了115条人命,建商林明辉等5人因偷工减料被判刑5年,罹难者家属及受灾户透过消基会提起团体诉讼求偿,历经3年半诉讼,近日台南地方法院判决建商林明辉等5人及大合公司要损害赔偿金4亿多元与惩罚性赔偿金2亿9千多万元,合计7亿多元。

本案为建商林明辉向甲级营造厂大信工程公司借牌盖维冠大楼,并雇用没有建筑师、技师证照设计部经理洪仙汗执行建筑专业设计,再向具有建筑师执照的张魁宝借牌签证。盖完后退场,然后多次改名、成立新公司,四处盖房子。该案牵扯到台湾建筑界长久以来存在的「一案建商」、「营造厂借牌」、「建筑师租牌」、「偷工减料」等制度性脱法问题,如不解决,将来类似事件恐层出不穷。

「一案建商」是指一栋房子盖完后,公司就结束营运。法律上,民众购买新成屋或预售屋,签约的对象是建商,如房屋出现裂痕、漏水、剥落,甚至地震发生时房屋倒塌,依契约或民法瑕疵担保规定,民众请求赔偿的直接对象就是建商,如该建商已倒闭或脱产,将使住户求偿无门。

要盖房子,从猎地开发、寻觅建筑师作空间规划、找技师做梁柱载重墙面评估、请营造厂施作工程,最后是央请代销公司销售,各部分工作都要专家且有专业法规,可以彼此监督、互相制衡。建商盖房子担任起造人,其实是作为一个「平台」,要建商统筹规划各项细节。

照规矩做的成本较高,会压缩获利空间,在利益驱使下,不良建商不当「平台」改当「总舵手」,成立营造子公司或与其他公司成立策略联盟,形式上撇清负责人责任,或租借专业人士牌照,配合法律的要求,实质上隐身背后掌控各项工程进度,破坏法律原先制衡、监督的设计,减低成本期能提高获利。这是台湾建筑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案建商」更是把这样的招数发挥得淋漓尽致。

许多建商为压低建造费用,在设计施工监造的几个环节中,往往删除监造费用,或要求设计单位所领取的设计费用中含监造费用,设计单位碍于业务考量只能委屈接受,导致其执行监造时无法落实监造。或建管单位囿于人力,除将许多业务委外审查外,又未能落实查核,都是助长问题发生的因素。

维冠大楼倒塌案中,建商等人遭判5年,与115条人命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被害家属的怨怼、不满,还是无法获得舒缓。虽然社会一片哗然,但这是刑罚的极限,法官没有判错,错在立法者定的刑度太轻。

民事赔偿判了7亿多元,就算运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找到实质负责人,但事隔二十多年,该脱产的早就脱光了,怎么可能还会保留财产律师团搞了3年半,最后可能只得到一份判决,受害人要求赔偿逝去的生命、追回丧失的财产,仍然只是梦想!

法律追求的正义是要让犯罪者受到适当的惩罚,被害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如果犯罪者得以逃过追诉,或受不到该有的责罚加害者得以保有犯罪的利益,那法律就失去规范的功能。现行法规不是没有规范,但有太多的漏洞让人有机可趁,若不能把这些漏洞填补,法律制度必将崩溃!

就刑事责任而言,可以考虑建筑工程事故就其责任大小、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害多寡,仿中国立法例,分别区分刑责,而非只定一个上限。就民事责任而言,在事故未发生前,虽然不能禁止财产移转,但至少可以要求建商或其他专业人士强化赔偿机制。例如,要求建设公司强制保险,否则不发给建筑执照及使用执照;要求建筑专业人士投保,否则不能办理签证;保险公司为办理承保,必然会对投保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更会在起造期间进行各种监督,遇到不良建商也会拒绝投保。另外,也可以要求银行办理建筑融资时善尽查核责任,对以往没有实绩建案及建商应从严审核放款条件,才能把漏洞逐渐填补,让正义的实现露出一线曙光。

好文推荐

文章/刑事简易判决有违宪

汤文章/有理仍讨不回?增订消灭时效停止制度

汤文章/没有独立上诉权就没有完美的被害人诉讼参与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