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公投法修严 损害民主(吴威志)

民进党立委苏巧慧行政院苏贞昌。(合成图/摘自苏巧慧脸书、资料照)

民进党立委苏巧慧领衔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增订公投连署人名册除应亲自签名或盖章外,也应填具基本资料及贴附国民身分证影本规定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费鸿泰右起)、书记长郑丽文、首席副书记长陈玉珍等6日举行「苏巧慧可做政治孝女 勿当公投杀手」记者会,书记长郑丽文痛批,虎头铡正等着行政院长苏贞昌,所以民进党直接提案没收、扼杀、阉割公投。(刘宗龙摄)

民进党执政以来接连在公投案遭到挫败,党籍立委苏巧慧等人最近提案修改《公民投票法》,增订连署人名册应亲自签名、附上身分证影本等规定。国民党立委召开记者会批评,这是民主笑话,要把公投关在鸟笼。苏巧慧则反驳这是要防杜幽灵人口、连署人和提案人造假。

只是这项修法案令人纳闷的是,「亲自签名、附上身分证影本」就可以解决问题吗?此举不仅增加影印成本、浪费纸张,也有干预提案、连署的疑虑;也让原本即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查证身分证的程序,变得多此一举而徒增扰民,甚至让故意捣乱公投立案民众有机可乘。

宪政上公投的意义在彰显人民权利,补充立法不足,提供行政参考,是民主政治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施行程序应以方便民众为优先考量;若是修法纳入身分识别条款,显而易见将增加程序繁琐、容易呈现个人政治立场,也等于损害人民个资保护与公投权利。

再者,「亲自签名」由谁来监督?谁来比对?谁来查证?谁来鉴定?除此,「附上身分证影本」又是同样问题再次面对,还多了「身分证」且「亲自签名」是否为本人?若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徒有法条也无法产生效果,反而需要更多防范措施。如果将这些繁琐程序与运作良弊课责于提案人民,这是不负责任的政府心态,简直就是阻碍公投提案、阻挡人民权利。与其如此修法,不如将「提案」、「连署」、「投票」均由政府公办,比照「公职人员选举」反能弥补缺失。

这项《公投法》修正草案还增订「户政机关删除人数超过3万人或连署人数1/10以上者,主管机关应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以此规定计算,提案人只要2000人就可成案,若修法通过等于只要200人故意乱填资料或伪造贴黏,就会让提案惨遭封杀。同理推算,只要连署人数1/10以上遭到户政机关删除,公投案就不成立。纵观许多公投提案如「反莱猪」、「公投绑大选」、「东奥正名」、「重启核四」连署书不合格率都达12%,所以这种修法内容不免让人忧心忡忡。

7日中选会正巧公告珍爱藻礁公投、反莱猪公投、公投绑大选3案的公投连署查对结果,藻礁公投共获得高达64万3371份有效连署、反莱猪公投获得46万1594份有效连署、公投绑大选获得45万6100份有效连,皆以高标准跨过成案门槛。但「藻礁公投案」共缴交70万4397份连署书,结果才有64万3371份符合,仍然有超高不合格率。

惟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应以法律定之」,加上大法官释字第443号理由书亦认为,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限制,必须要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属于人民重大权益,纵然授权订定连署及补件的法规,亦不可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

民国107年反核食、反空污公投案,第2阶段中选会发现连署出现大量抄写、死人连署、户籍资讯不正确等状况。然而《公投法》第4条规定,若未「直接」签署并非当然违反,且第10条尚规定补正程序。至于如有「连署人不合资格」、「书写错误或不明」、「未经提案人签名或盖章」、「连署有伪造情事」则法定应予删除。显然基于「公开、自由、任意」连署原则,法规并未要求提案人或推动团体法律责任,依法仅是「删除」而已。

更何况,推动公投案何其不易,政府在程序上处处刁难、卡关并压缩提案及连署时间,民众愿意站出来连署,已令提案人及推动团体感恩不已,实不应再课以额外的法律责任。《公投法》是人民保护权益的利器,不能愈修愈严,否则将会逐渐让民主成了天方夜谭!

(作者为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