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确诊禁投票恐选举无效(吴威志)
谁给中选会没收确诊者投票权的权力(图/本报系资料照)
中选会规定确诊者不能外出投票,但中央并未公布统一指引,各县市投开票一国多制,虽然中选会表示,应遵守《传染病防治法》与《选罢法》,然而,预期各地恐将产生投票乱象,并且爆发大量选举诉讼。
确诊者不能外出投票的相关问题很多,例如,如何辨别确诊者?谁能判定?确诊者个资能否运用?隐匿不报如何追究?如何查察?确诊者若已投票再被查出选票有效吗?若遭选务人员比对揪出,疑似确诊者要求筛检呢?以上都将引发《个人资料保护法》与《选罢法》的许多争议,难道中选会都不担心吗?
报载桃园、彰化会提供前一天确诊者名单给投开票所注记,不给选票;而台中等多数县市则以注记涉及个资隐私保护,只能由卫生局人员进驻,配合选务单位。即连民进党执政的高雄市政府也希望全国有一致性规定。问题是,宪法规定的「选举参政权」怎可被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确诊者丧失投票权」所取代?
就法论法,有三方面必须厘清:首先,检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又「病历、医疗、健康检查之个人资料,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之例外」,问题是目前《选罢法》尚无明定排除;而且《个资法》规定「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也不能提供。纵然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也需事前或事后有适当措施。换言之,确诊者投票权适用行政比例原则,应以隔离投票或于卫生所专设投票所处置。
其次,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9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亦即选委会可以请求卫生机关「因人员、设备不足,不能独自执行职务」或「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而请其协助确诊者资料或协助筛检确诊者。问题是,该法也明订被请求机关应予拒绝之情形,例如协助之行为并无法律明订,或提供协助将严重触犯《个资法》或他法。显然,部分地方政府有其因地制宜的考量也是依法有据。
最后,还必须检视《选罢法》,因为隐匿的确诊者如为候选人或其支持者,因落选而提出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诉讼呢?「选举无效」之诉是选委会办理选举违法,且足以影响结果,例如中选会无法有效执行确诊者投票而渎职,或剥夺了确诊者宪法选举参政权,法院判决确定无效,将重新选举。而「当选无效」之诉是指当选票数不实,认为有影响结果之虞,即以诈欺、胁迫妨害选举,例如确诊者隐匿而投票,或若候选人隐匿确诊而当选,票数必须封存重算。
中选会引用《传染病防治法》宣布确诊者不得投票,完全忽视我国并无宪法层级去赋予行政机关采取原本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必要措施。法治国原则不能被一个法律层级所取代,然后煞有其事宣称依法公告没收投票权,中选会与中央疫情指挥中心都没有那么大的权力!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