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废死释宪后 需更多配套措施(吴威志)
宪法法庭20日做出死刑有条件合宪判决。(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20日针对37名死囚声请死刑释宪案,维持一贯见解认为并未违宪,做出合宪性解释,但须限缩适用范围。这样的释宪结果等于旧瓶装新酒,未来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保障人权。
司法院曾对死刑进行第194号、263号及476号解释,均认定死刑不违宪。2022年1月《宪法诉讼法》上路后,改由15名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取代「大法官会议」,个案可以声请释宪。随着社会对死刑存废的争议不断;此次释宪备受关注。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判决定谳后,应经法务部执行之;但若涉及再审、非常上诉及释宪,则可重新审核。因此死刑犯仍可等待法务部签准。此次声请人37名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杀害母亲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陆正绑架撕票案的死刑犯;每则个案挑动国人敏感神经,尤其死刑违宪若是过关,「37名死刑犯」将逃过一死!
大法官评议辩论期间,法务部主张5年476件杀人案,只有1件判死定谳,代表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韩国宪法法院则将死刑案界定在最极端的「随机杀人」。如今大法官判决死刑合宪,但严格限缩适用;代表37死刑犯仍要面对死刑判决,但可重审或其他救济检视限缩范围。
中华人权协会在释宪前公布审议民主调查,仍有8成以上反对废除死刑;主张废死者从17%大幅降为9.2%。有关「维持死刑并没有违反国际潮流」选项,也获得80.9%的支持。至于「废除死刑应该由公民投票或立法院制订法律来决定」,由 81.6%同意下降至72.4%;但至少多数不同意大法官直接释宪废除死刑。
事实上,对死刑存废有着两派看法,一派是必须符合国情民意的「审议式民主」,一派是必须符合国际潮流的「人权思维」。以台湾现况便是,前者形成「国会立法维持死刑」,后者主张「大法官解释废除死刑」。其中大多偏向「审议式民主」,但其也存有缺陷,就是如何防止「多数暴力」;例如希特勒的「种族优越法案」就是经由国会多数通过残杀犹太人;亦即只要掌控国会多数,那么反而成为独裁工具!
所以,此次释宪合宪但限缩范围,其影响便是国会必须修法让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有配套。只是《刑法》历经多次修正,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包括第226条之1、第271条第1项、第332条第1项、第348条第1项,即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强盗、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缩重大罪型,大法官并未明确未来还要如何推进。
事实上,依据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完全废死,而是要求穷极最高救济程序才可实施;加以全球还有3/4人口数是有死刑的,因此公约设下最严格的审查标准!惟该条是对生命权的重视,因此废死仍为最高方向。显然这次释宪呼应国际公约的意味极浓,也提示法官应减少死刑判决,更意味着国会未来还需推动强化《刑法》的配套措施、严格判处程序。
未来,尚须思考的是,该以如何刑罚来代替死刑?包含「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死刑判决均应以各级合议庭一致决为之」;「最高法院针对死刑案件均应采取言词辩论」;甚至《刑法》增加「死缓刑」、修法「限缩适用条文」都是补强之道。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