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死释宪后 需更多配套措施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法庭20日针对37名死囚声请死刑释宪案,维持一贯见解认为并未违宪,做出合宪性解释,但须限缩适用范围。这样的释宪结果等于旧瓶装新酒,未来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保障人权。
司法院过去第194号、263号及476号解释,均认定死刑不违宪。2022年1月《宪法诉讼法》施行,改由「宪法法庭」取代「大法官会议」,个案可以声请释宪。随着社会对死刑存废的争议不断,此次释宪备受关注。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判决定谳后,应经法务部执行;但涉及再审、非常上诉及释宪,则可重核。此次声请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杀害母亲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陆正绑架撕票案的死刑犯,因此挑动国人敏感神经,死刑违宪若是过关,37名死刑犯将逃过一死!
法务部主张5年476件杀人案之中,只有1件判死定谳,代表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韩国宪法法院则将死刑案界定在最极端的「随机杀人」。如今大法官判决死刑合宪,但严格限缩适用,代表37名死刑犯仍将面对死刑判决,但可重审或以其他救济检视限缩范围。
中华人权协会在释宪前的民调显示,8成以上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多数人不同意大法官直接释宪废除死刑。事实上,对死刑存废有着两派看法,一派是必须符合国情民意的「审议式民主」,一派是必须符合国际潮流的「人权思维」。
以台湾的现况,前者形成「国会立法维持死刑」,后者主张「大法官解释废除死刑」。虽大多数人偏向「审议式民主」,但也可能存有「多数暴力」的缺陷,例如希特勒的《种族优越法案》就是经由国会多数通过的。
所以,此次释宪合宪但限缩范围,其影响便是国会必须修法让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有配套。只是《刑法》保留「死刑」罪名的目前仅第226条之1、第271条第1项、第332条第1项、第348条第1项,即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强盗、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缩重大罪型,大法官并未明确未来还要如何推进。
事实上,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完全废死,而是要求穷极最高救济程序才可实施;加以全球还有3/4人口数的国家是有死刑的,才会设下最严格的审查标准!惟废死仍为最高方向。显然这次释宪呼应国际公约的意味极浓,也提示法官应减少死刑判决,更意味国会未来还需推动强化《刑法》的配套措施、严格判处程序。
未来,尚须思考之处,包含「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死刑判决均应以各级合议庭一致决为之」、「最高法院针对死刑案件均应采取言词辩论」,甚至《刑法》应增加「死缓刑」、修法「限缩适用条文」等都是补强之道。(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