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独立变独裁 NCC成行政怪兽(吴威志)

中天新闻台3年前被NCC决议不予换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0日撤销原处分,判中天胜诉。(资料照,姚志平摄)

中天新闻台换照诉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日认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未依照「法定」审查办法进行评分,却自行创设规则来审议,形同改变执照核发标准,因此判决原处分违法,撤销NCC不予换照的处分。

本案涉及宪法言论自由,更涉及行政独立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职权的冲突。中天依规定提交换照计划书,不料,NCC以突袭方式举行听证会,会前拒绝声请阅卷;并引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鉴定,但7位鉴定人中有5位中途离席,且严重剥夺中天发问的权利。同年NCC便火速决议不予换照,迫使中天退出原本的频道。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及其传播方式,国家可依宪法第23条制定法律为适当限制,但《卫星广播电视法》仅在确保业者善尽责任,即使立法裁量也不可逾越宪法所容许的范围,此为法治国「依法行政」比例原则的适用,更是大法官释字第364号、678号解释「人民透过广播电视表达思想与言论之广电自由,应受《宪法》保障」的用意。

NCC作为国家行政合议制的独立机关,其设立目的在排除上级机关的指挥与监督,不受政治干扰,落实宪法「言论自由」表达与散布的保障。其功能正如「集会游行活动」受理申请的主管机关,目的在保护实现言论自由的集会游行,而非阻碍或扼制不同言论、少数言论的发声管道。

NCC虽为行政独立机关,但其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行政处分仍受宪法及行政法体系拘束;换言之,「依法行政」需有司法审查之介入,这是「法治国」政府权力的分立运作,否则,只要挂名「独立机关」难道就可以自立法规,不理会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吗?

司法机关基于宪法职权,对行政决策事实基础有无错误、是否资讯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于正当法律程序,仍有审查之必要;纵然独立机关也要确保其依法行政,否则形同太上皇政权,变成民主政治中不受控制的怪兽,绝非国家与人民之福。

此外,《卫星广播电视法》规范的换照程序旨在进行过去营运计划执行情形的审查,以行政指导、通知改善措施为主;准用《申设审查办法》,应以「换照」为原则,「不换照」为例外,而且例外必须严格且有具体的标准,如同《集会游行法》不许可情事仅限明显事实足证而已。

但NCC审查中天换照竟非依据《申设审查办法》,而是自行制定评分标准,且于换照前发布行政规则取代「法律规范」,造成审查基础错误,资讯不完全。可议的是,NCC连续裁罚中天25件,已有10案裁罚获法院撤销,认定明显有未依证据认定事实的违误,显然,NCC行政独裁受到了司法遏止。

但NCC仍以「独立机关」自居,表明不受法院影响。这样的态度与手段令人觉得不可思议,法院都已明确判决主管机关败诉,主管机关应先进行更正与补救,而非要人民等待终局确定判决,否则正义在哪里?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