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基隆人为何不能护海公投?(吴威志)
基隆市长谢国梁表示,护海公投第一阶段的补正通过,符合地方自治事项,可开始下一阶段程序。(徐佑升摄)
基隆市长谢国梁宣布,台电在基隆协和电厂外海兴建第四天然气接收站引发的「护海公投」进入第二阶段连署。中选会却认为,内政部已认定此并非地方自治事项,不得再次补正,基隆市政府的补正违反规定。护海公投能否举办仍有变数,但依地方自治的精神,中选会应该尊重基隆人举办地方公投的权利。
此案肇因台电计划在外木山海岸建「四接」,导致守护外木山行动小组发起公投连署反对填海造陆;当时的基隆市长便是现任内政部长林右昌,将公投案陈报行政院审定,今年2月内政部认定「非属地方自治事项」。但谢国梁上任市长后核可进入第二阶段连署,理由有二:一是补正公投主文,将区域原为「基隆市的海岸及海域」补正为「基隆市水产动植物保育区」;另一理由是,这次审查属于前次补正的「补充说明」,并非中选会所说的第二次补正,核准并无不妥。
其中差异之处在于前者「海岸及海域」涉及国土规画,权责在中央主管机关;后者改为「水产动植物保育区」,不仅范围限缩地方区域,更在表达地区人民的意见;基于《公投法》第1条明订「依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为确保国民直接民权之行使」,若地区民众连表达意见的机会都遭剥夺,反而对宪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形成不利影响。
更何况以《公投法》第30条规定之原理而论,除宪法、法律、自治条例复决案外,其余提案都属「咨询性公投」,本于主权在民,让基层民众能够表达意见,提供地区人民反映公共政策的管道与机会,这是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诉求与保障。尤其电厂是要盖在基隆,受利也好、受害也罢都是基隆人,为何不能自己公投?
另外,虽然《公投法》第26条规定「是否属地方自治事项有疑义时,应报请行政院认定」。但此一条文除了所知主管机关内政部得以认定外,也还延伸出另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属于地方自治事项没有疑义时,也无须报请行政院认定;另一种是行政院认定是提供给地方政府加以补正,或为符合地方自治事项重新提案之指导。
毕竟,尊重民意与主权在民是许多法制的共通原理,例如《行政程序法》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甚至第23条规定「影响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其参加为当事人。」足见公投是沟通地方意见的良方,不然难道要全体连署人或当地公法人声明权利或利益不可吗?
其次,我国《环境影响评估法》也同样尊重地方人民的意见,不仅第2条所称主管机关包含县(市)政府;第5条更规定「开发行为对环境有不良影响之虞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而在第4条还规定「事前公开说明及审查」;此处可证,地方对开发行为具有相当主权在民的权利。
事实上,《公投法》第2条虽订有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适用事项;但只要地方自治事项有关的重大政策均可适用,并未对「重大政策」做严格区分,其目的在维护「宪法主权在民」的理想,所以台电建设难道不能先行询问地区居民的意见吗?难道不能让地方有另一种推动能源转型与市政发展双赢的方案吗?难道要当地民众纷纷跳海表达,才能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吗?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