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投票日双标 中选会因疫集权(吴威志)

「删Q总部」5月10日将二阶连署书递送交台中市选委会审核。(本报资料照片

受到疫情影响,中选会宣布原订8月28日投票核四重启、珍爱藻礁、公投绑大选和反莱猪4项公投,延至12月18日举行;特别的是,同时还宣告立委陈柏惟罢免案成立,将于8月28日投票。面对各界的质疑,虽然中选会解释罢免案要先依法择定日期,再于16日讨论是否改定日期投票,但已再创中选会的形象

因为同是宪法赋予人民民主参政权,同是疫情严峻下避免群聚考量,未来却有可能产生两个互相矛盾的决议。所以国民党主席江启臣呼吁「不要有双重标准」,资深媒体人赵少康更批评「疫情硬办选务,太不道德」;似已凸显公投案与罢免案必须统一的主张。

中选会罗列公投延期的5大理由,包含选务人员防疫困难、地方政府防疫无暇兼顾选务、公投人流群聚不利防疫等,其实也全都适用对罢免案的投票。既然公投需要延后,罢免案若如期举行,纵使引其法律说明,恐怕也难杜悠悠之口

检视中选会「迳行宣布」公投延期的适法性,尚有极大问题;因为《公投法》第23条明订「公民投票日定于8月第4个星期六」,本身毫无弹性可言。中选会称延期决议是依照《公投法》第24条「准用《选罢法》第66条规定」,但第24条准用部分只限投票名册之编造、公告、更正及投票认定,从头到尾没有提及法定公投日期可以准用,显然不是错引法条就是张冠李戴

纵然要以《选罢法》第66条处理,也应该是「立委陈柏惟罢免案之投票日」,怎么会延伸至4项公投案?纵使再怎么牵强,要引「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欲将投票日延期,但依《选罢法》规定也应由地方选举委员会报请中央核准,法条亦未赋予中央选举委员会迳自决议之权。

进一步而言,《公投法》、《选罢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均属同一位阶,没有明文准用,行政主管机关断不可便宜行事,侵害民主法治。当然,疫情直至8月尚有警戒的必要,相信全国人民与各政党也会基于避免群聚与防疫优先做考量,但要解决投票日延期的争议,应有几点思维之处。

首先,应尽速修法弥补漏洞,连结「准用」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延期机制,惟必须符合《宪法》第23条「避免紧急危难」比例原则之限制外,更应检视与《宪法》第43条「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时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权之区别;否则总统直接发布紧急命令更符合宪法规范,而非只是调整各法冲突

其次,必须考量「疠疫或不可抗力」因素下,可能的改变、防范或再延期之配套措施,取法先进民主国家的选罢制度,借此时机一并修补《选罢法》、《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通讯投票、网路投票等技术性的立法,让人民在疫情严峻期间仍能表达意见,国家机关也能立即尊重人民最新的声音,方不致「因疫集权」,损及人民的生命与财产

尤其4项公投提案领衔人已依《公投法》第25条「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为之」规定,要求中选会规画实施不在籍投票,中选会则只回应「具体法源尚未完成立法,无法实施」。其实,不在籍投票可含通讯投票、提前投票、移转投票、代理投票、电子投票等不同方式,已经研议多年,国外也已行之有年。既然纾困经费8000亿都能在立法院快速通过,公投不在籍投票岂有延迟的道理

当然,公投案与罢免案是否延期,选委会与选务依法中立、公正最为重要!既以「疠疫或不可抗力」为由,为了避免相互矛盾,4大公投案与罢免案都应一致才显公平,切莫让外界认为须等「上级指导」或是因人而异,否则「独立机关」的中选会岂不沦为民进党的附随组织了!(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