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严 损害民主
民进党执政以来接连在公投案遭到挫败,党籍立委苏巧慧等人最近提案修改《公民投票法》,增订连署人名册应亲自签名、附上身分证影本等规定。国民党立委召开记者会批评,这是民主笑话,要把公投关在鸟笼。苏巧慧则反驳这是要防杜幽灵人口、连署人和提案人造假。
只是这项修法案令人纳闷的是,「亲自签名、附上身分证影本」就可以解决问题吗?此举不仅增加影印成本、浪费纸张,也有干预提案、连署的疑虑;也让原本即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查证身分证的程序,变得多此一举而徒增扰民,甚至让故意捣乱公投立案的民众有机可乘。
公投是民主政治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施行程序应以方便民众为优先考量;若是修法纳入身分识别条款,显而易见将增加程序繁琐、容易呈现个人政治立场,也等于损害人民个资保护与公投权利。
再者,「亲自签名」由谁来监督、比对、查证、鉴定?「附上身分证影本」也有同样的问题,还多了「身分证」且「亲自签名」是否为本人?若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徒有法条也无法产生效果,反而需要更多防范措施。如果将这些繁琐程序与运作良弊课责于提案人民,这是不负责任的政府心态,简直就是阻碍公投提案、阻挡人民权利。与其如此修法,不如将公投提案、连署、投票均由政府公办,比照「公职人员选举」反能弥补缺失。
这项《公投法》修正草案还增订「户政机关删除人数超过3万人或连署人数1/10以上者,主管机关应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以此规定计算,提案人只要2000人就可成案,若修法通过等于只要200人故意乱填资料或伪造贴黏,就会让提案惨遭封杀。同理推算,只要连署人数1/10以上遭到户政机关删除,公投案就不成立。而反莱猪、公投绑大选、东奥正名、重启核四公投案的连署书不合格率都达12%,这种修法不免让人忧心忡忡。公投属于人民重大权益,纵然法律授权可订定连署及补件的法规,亦不可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
民国107年反核食、反空污公投案,第2阶段中选会发现连署出现大量抄写、死人连署、户籍资讯不正确等状况。然而《公投法》第4条规定,若未「直接」签署并非当然违反,且第10条尚规定补正程序。至于如有「连署人不合资格」、「书写错误或不明」、「未经提案人签名或盖章」、「连署有伪造情事」则法定应予删除。显然基于「公开、自由、任意」连署原则,法规并未要求提案人或推动团体负法律责任,依法仅是「删除」而已。
更何况,推动公投案何其不易,政府在程序上处处刁难、卡关并压缩提案及连署时间,民众愿意站出来连署,已令提案人及推动团体感恩不已,实不应再课以额外的法律责任。《公投法》是人民保护权益的利器,不能愈修愈严,否则将会逐渐让民主成了天方夜谭!(作者为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