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魏应充判「入狱2年」 判决理由全文在这!

魏应充改判2年定谳。(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林炜杰张曼苹/台北报导

新制油、味全食品前董事长魏应充,3年前因味全油品案遭起诉,台北地院去年3月一审依诈欺取财等罪将魏应充判处有期徒刑4年,味全判罚1550万元,全案经上诉,智慧财产法院今天宣判合议庭仅就98配方调和油部分有罪,改判魏2年徒刑、顶新制油前总经理常梅峰1年6月,全案定谳。

智慧财产法院合议庭认为,味全与顶新使用98配方调合油诈骗消费者,若长期使用可能造成饱和脂肪酸摄取过量易造成心血管阻塞等危害不法所得高达6000多万;依刑法商品虚伪标记罪及诈欺取财罪等判处魏应充2年有期徒刑,食品卫生法部分则是无罪,原因是无证据证明,魏应充有容顶新公司使用大统公司搀混橄榄油葡萄籽油的行为;前顶新总经理常梅峰则是被判处1年6个月,全案定谳。

▲味全油品案二审定谳,智财法院行政庭长陈忠行说明。(图/记者林炜杰摄)

新闻稿全文如下:

智慧财产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号被告魏应充等诈欺等案件,已于民国106年4月27日下午2时30分宣判,判决结果将原判决关于有罪暨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改判:

主文部分

魏应充、常梅峰、林进兴林雅娟共同犯诈欺取财罪,各处有期徒刑贰年、壹年陆月、拾月、壹年。林进兴缓刑贰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捌拾万元。林雅娟缓刑参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壹佰万元,应提供壹佰万元,及提供壹佰贰拾小时之义务劳务。味全公司之犯罪所得新台币参仟贰佰玖拾贰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没收。味全公司、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高玉贞苏瑞雯黄瀚庆陈荣𪸩、杜国玺及味全公司均无罪。其他上诉驳回(即原判决关于张教华无罪;魏应充、常梅峰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公诉不受理;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无罪部分)。

事实及理由部分

该院合议庭审酌调合油产品与消费者食品安全之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本应确实标示不得提供虚伪不实之产品成分讯息,使消费大众能基于其需求而决定是否选选购味全调合油产品。被告魏应充等为降低各款调合油制造成本及抢占市占率,以增加营收与获利,大幅调高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达96.78%至97.86%,此使「98配方调合油」与单一油种棕榈油产品相差无几,且棕榈油又属含有较高饱和脂肪酸油脂,倘经长期食用过量「98配方调合油」,即不无造成饱和脂肪酸摄取过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体健康风险。该油品自101年12月间上市以来,借由各通路商向全国消费大众贩售,为被告味全公司牟取不法销售金额高达6,111万8,049元,不仅影响同业竞争正常经济交易秩序,且徒增无辜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之疑虑与恐慌,甚而在国内、外大肆追踪报导下,造成国际间对于台湾产制商品品质之不信任感,重创我国食品安全之国际形象,及犯罪后均否认犯行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上所示之刑。

该院合议庭另审酌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均无犯罪纪录,仅系被告味全公司之受雇员工,执行公司之政策性业务指示,于商品标示业务执行过程未能善尽专业审查之责,参与之犯罪情节及法益侵害究非罪无可逭之举,亦无因本案犯罪而获有任何不法所得,并斟酌被告林进兴、林雅娟个人及家庭状况,无论自一般或特别预防之刑罚目的,认对被告林进兴、林雅娟所宣告之刑,均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并予分别宣告缓刑2年、3年,以启自新机会。「98配方调合油」部分,该院合议庭认为系被告常梅峰于101 年9 月20日,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会议中,提议更改当时委托顶新公司代工生产调合油之黄豆油比例,改以棕榈油取代黄豆油,被告魏应充乃指示提高味全调合油之棕榈油成分比例,以降低调合油成本,增进市占率。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即依魏应充决策指示,将味全公司委托顶新公司代工生产之13款调合油配方由73配方改为98配方,即将调合油中棕榈油比例自70% 提升98%(即98配方调合油),大幅将调合油中之黄豆油取去,悉数改以超级软质棕榈油(下称:IV65棕榈油)替代,并仅添加1%橄榄油或葡萄籽油。但外包装上使用「萃取欧洲精选进口顶级橄榄油精华,以独家配方黄金比例与特选黄豆油调合」;「萃取欧洲顶级葡萄籽油精华,以黄金比例与特选黄豆油调合」等不实标示,渠四人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而购买。另认为并无积极证据证明被告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高玉贞、张教华五人系知情参与,而就被告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高玉贞及味全公司部分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另被告张教华部分维持一审无罪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

橄榄油或葡萄籽油纯油使用「大统公司搀混油品」部分,合议庭认为无积极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等人有知悉或预见原料油搀混可能发生,且就其发生有不违背其本意之默示犯意联络,而就被告魏应充、常梅峰、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苏瑞雯、黄瀚庆及味全公司等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另认为卷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陈荣𪸩、杜国玺有于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事项,并加以行使之犯意及行为,而撤销其二人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至于一审判决被告魏应充、常梅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公诉不受理,及味全公司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无罪部分,认为并无违误,而驳回此部分检察官之上诉。

该院指出本案判决系由第三庭林欣蓉庭长担任审判长、张铭晃法官担任受命法官、魏玉英法官担任陪席法官,组成合议庭所作判决,因检察官起诉法条均属法定本刑5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第二审判决后不得上诉第三审,故本案经该院合议庭第二审判决后即告确定。如要详细判决内容,请参阅新闻稿附件之判决重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