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应充不服提4疑点 北院以「标鱼翅却卖冬粉」打脸
▲混劣油诈1.5亿,魏应充判刑4年,味全赔1500万。(图/东森新闻)
味全公司混油案台北地院25日宣判,味全前董事长魏应充被依诈欺、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罪判期徒刑4年,仍可上诉。但魏应充强调自己「绝无黑心」,并于26日透过律师提出4大问题,质疑法院判决只靠推论、法令没有强制规定调合油的油种使用比例等,却遭台北地院以「冬粉冒充鱼翅」为例反驳。
魏应充打算上诉,27日透过律师余明贤提出4大问题,一是法院无具体证据,只用推论就认定,身为董事长的魏应充就一定知道公司大小事,并「默示」同仁让混油当成纯橄榄油,知法犯法;二是法院认定企业要求「有竞争力的采购价」视同「指示犯罪」,魏应充认为,这会对企业产生寒蝉效应。
第三是现行法令未强制规定揭露调合油使用油种比例,而味全调合油产品的图案、标示、品名等都没有违规,怎么会算诈欺。第四是台北地院认为即使食品安全无虞,但若经济上搀伪,还是要以食安法处罚,这是不当扩大刑罚权范围,有侵害人权之虞。
▲魏应充遭判刑4年,他表示自己绝无黑心、问心无愧。(图/记者孙曜樟摄)
对此,台北地院也做出4点回应,第一是魏应充定期在会中作出许多明确指示,有会议纪录可证;所谓「默示」是指没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是指什么都没做。第二是魏应充在调合油部分明确指示用棕榈油替换较高价的黄豆油,法院不是仅以魏指示降低采购价一词,就认定他犯罪。
三是合议庭认为味全相关产品标示不实,构成刑法的虚伪标示罪。至于最后一点,北院指出,和彰化地院的法律解释最大不同在于,北院认为只要有混搀就构成犯罪,例如「你标示鱼翅,但实际上用冬粉去做,难道买家就可以接受?」打脸魏应充。最后北院也表示,魏应充的质疑在判决中都有交代,被告若不服判决,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