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院助理女教授结婚后竟被调职解雇 竟是因宗教关系

神学助理教授遭解雇,高院判决解雇不合法。此为示意图。(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中华福音神学院系统神学专任助理教授郭姓女子,2018年底与非基督徒陈姓男子结婚,学校得知后竟将郭女调职,之后更决议不再续聘。郭女不满,起诉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一审判决校方败诉,校方上诉二审,高等法院二审25日仍判决校方败诉,须赔偿2019年8月起每月6万余元的薪资。可上诉。

郭女起诉主张,她自2018年9月1日起受雇于中华福音神学院(简称华神学院),担任系统神学专任助理教授,每月工资为6万325元。郭女在当年底与非信仰基督教的陈姓男子结婚。校方在2019年1月间得知后,竟在当年月22日撤换郭女专任助理教授之职务,并于8日后公告将她调职为基督教神学与宗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兼任期刊主编。

不仅如此,校方教师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以伊「未符合全职牧会3年以上之要求」且「因个人行为(即与非基督徒结婚)与教师团沟通不良,认知出现歧义」等非法定或约定不续聘事由,决议自当年7月31日聘约期满不再发第2年聘书,及缓聘3年。郭女不满,认为调职、解雇等理由不合法,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间雇佣关系存在、调职处分无效,及依双方间劳动契约请求校方给付薪资。

一审法院判决校方败诉,校方上诉第二审。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根据我国《宪法》第22条、以及司法院释字第748号、第362号解释意旨等等,认为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暨「与何人结婚」之自由,该项自主决定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为重要之基本权,受到宪法保障。另因《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前段,「雇主不得因员工婚姻因素而予以差别待遇。」等等规定,认为校方仅因郭女与非基督徒结婚,而为不利于之调职处分,乃系以与职务无关之婚姻因素作为调职之实质理由,已侵害郭女受宪法保障之婚姻自由,有不当动机,且对郭女之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0条之1规定,依《民法》规定,调职处分应为无效。

此外,高院也认为,双方间契约或工作规则并无劳方之婚姻对象须为基督徒之约定;且校方亦未举证证明郭女与非基督徒结婚有损教学绩效、学术研究、服务(含辅导)绩效等等,因此高院也认为校方所称的郭女有《劳动基准法》「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之终止契约事由,认定校方解雇不合法。因此高院仍判决校方败诉,须赔偿自2019年8月起,到让郭女复职日起,每月6万余元的薪资。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