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过台日投资协议 享最惠国待遇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22日通过「台日投资协议」,协议26条条文明规范台日双方适用领域,以及投资促进、保障与自由化三部分的协议,包括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此为台湾首度与主要贸易伙伴签署的全盘性投资协议。

台日投资协议全名为「亚东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有关投资自由化、促进及保护合作协议」,9月22日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代表台日双方完成签署,马英九当天接见国际狮子会团体时曾提到有关台日投资协议,总统说,日本愿意与台湾签署投资保障协议有两项原因,一是ECFA「两岸经济协议」使台湾销往中国大陆货品税率降低,尤其是日本主力外销工具机;二是日本发生311大地震核子事故后,日本产业开始寻找海外备援基地,以因应全国性的可能灾难,最后认为台湾最为合适。

「台日投资协议」行政院院会29日通过后,函请立法院审议,今天获得通过,投资协议包括26条条文附件记载台日双方各自市场开放与保留项目,协议适用的领域分别为台湾及日本,适用范围包括双方投资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实体),以及其投资。

经济部并将此协议归纳为三大内容,一、促进投资(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资金可自由汇出、自由运用;不得设定使用当地原物料及零组件比例;不得限制雇用当地董事经理人比例;法规透明化等促进投资的相关措施

二、投资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扩大投资保障标的,内容从传统动产及不动产等相关权利,扩大到技术智慧财产权、有价证券等资产;2、征收(不以土地为限)须基于公共目的,且公用征收应给予投资人即时、有效、充分补偿。3、相互给予对方投资人与投资公正待遇与安全保障;4、建立投资人与当地政府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解决途径

三、投资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台湾投资人在日本的投资,可享受与该国投资人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国家投资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但经由双方协议可保留不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相关条件及措施。

总统还认为,现在日本增加来台湾投资或设置研发中心,与ECFA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关,因为日本产业选择台湾生产制造,就可享有中国大陆市场税降利益,这是改变台湾在世界、乃至于亚太经济版图地位,非常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