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沼夫妇遭控金鼎证结构债案掏空4.2亿 更审逆转无罪

▲前金鼎董事长张平沼夫妇被控涉嫌金鼎证结构债案,更审获判无罪。(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金鼎证董事长张平沼、陈淑珠夫妇,在2005年间出清结构债时,为了避免巨额亏损,将结构债亏损转列名下的其他公司,再由金鼎证全额承作附卖回交易;另外2人为巩固经营权,也增加附卖回交易融资2.5亿元给张平沼家族,套取资金后再由陈淑珠收购金鼎证股权,取得过半席次董事,总计2次犯行造成金鼎证4.2亿元损失。一二审均将2人重判7年6月、8年6月。但高院更审28日逆转改判2人无罪。可上诉。

本案缘于2005年间,检方起诉指出,金管会当年通令求各金融机构出清结构债。当时张平沼原定将金鼎投信经理债券基金所持有的结构债出清,以避免基金规模过度膨胀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约新台币6亿元亏损,超出金鼎投信可承担范围,张平沼夫妇便指示属下,以帐列成本卖断给张平沼家族所持有的竞远、鸿扬、欣鸿、汇普盛业5家投资公司,再由金鼎证全额承作附卖回交易,以避免自己持有的金鼎投信股权受到巨额损失。

此外,陈淑珠当时为反制开发金控争夺金鼎证经营权,除安排旗下的崧岭投资公司对外征求委托书,并以竞远等5家投资公司以结构债增加附卖回交易融资额。但陈淑珠坚持增加附卖回交易融资额2.5亿元,套取资金由陈淑珠所掌控的联升公司出面收购金鼎证股票,以行使股东权利,在当年金鼎证的股东会顺利取得5席董事,顺利保住经营权。

检方认定张平沼夫妇所为,造成金鼎证4.2亿元亏损,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2夫妇均有罪,2010年间将张平沼判刑7年6月、陈淑珠判刑8年6月。上诉二审后,二审法院也认定2夫妇有罪,维持原刑度

全案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一审却做出逆转判决,高院改认定2人均无犯意,撤销有罪判决,逆转改判2人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