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结构债案张平沼夫妇遭起诉 更二审大逆转

张平沼(本报资料照片)

金鼎证券创办人张平沼被控2005年处理金鼎投信近85亿多元结构债时,为规避自己应承受的1亿多元损失,将亏损转嫁到旗下金鼎证券,致投资人受损,台北地方法院将张平沼夫妻依违反证交法之特别背信罪,重判7年6月及8年6月,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他们没有意图损失转嫁给金鼎证券的不法意图,逆转改判无罪。

另张平沼被检方起诉与姪子张国安、外甥女林瑞足共同挪用金鼎证2.5亿元,台北地院认为这是在融资担保额度内的行为判处3人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更二审合议庭并案审理后,驳回上诉、判决无罪。检不服可上诉,但须符速审法规定。

检方起诉指出,金管会2005年间因全球经济问题、次贷金融风暴,为防止国内金融业发生挤兑风险,颁布「三大铁律」要求投信公司出清结构债时,须符合法令、不可让投资人受损、若有损失由公司股东自行吸收。

金鼎证券创办人张平沼被控指派妻子陈淑珠担任公司董事长,与副总经理房冠宝(获判无罪)漠视金管会的规定,为规避大股东应分担的1亿多元损失,将金鼎投信高达85.6亿元的结构债,转移到金鼎证券,由投资大众来承受,以拖待变。

台北地院及高院将张平沼夫妇各判刑7年6月、8年6月,经最高法院撤销后,更一审逆转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高院更二审认为,金管会的「三大铁律」中「不可让基金受益人受损」「若有损失由投信公司股东自行吸收」等,决策过程违反组织法,又明显悖于投资常规、国际惯例,且与公司法规定未合,属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之行政指导。

更二审指出,三大铁律不足以引为张平沼等人违背职务的依据,且张男等人是配合金管会且以金管会所认可的处理方式,难认张等人有将损失转嫁金鼎证券公司,以规避金鼎投信公司股东责任之不法意图,因此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