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才刚投保母竟离奇溺死!王忠义诈保案更二审逆转 检将上诉

王忠义诈保更二审判过失致死,台中高分检8日认为更二审违反经验与论理法则、判决理由不备之违法,再提上诉。(本报资料照)

南投县民王忠义诈保案,一审时杀母部分王被判无期徒刑却逆转,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在今年5月底宣判,认定王带着高龄母亲到南投县国姓乡游玩时,王母是单纯落水意外溺毙,王没有尽到照顾母亲的义务,于是变更检方起诉法条,改判依过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台中高分检8日认为更二审违反经验与论理法则、判决理由不备之违法,再提上诉。

据悉,王忠义曾因杀父部分获判无罪,但于2014年间带着高龄母亲到国姓乡1处溪边抓虾,其母落离奇落水亡被检方起诉杀母,王当时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法医解剖王母遗体,认为王母为单纯落水意外溺毙,判决王忠义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更一审于2020年再度宣判无罪,但又被最高法院发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变更起诉法条,今年5月底撤销王无罪判决,认王未尽到照顾母亲的义务,改依过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台中高分检认为,王忠义有「谋财」及「灭口」动机并指出,包括,王为其母投保过程,坚持保意外险,尤其询问此意外险之保险事故是否包含被水淹死,然却未为其本人及其妻、独子一并保意外险,显违常情;案发时被告就落水、救护过程说词矛盾,更二审均未论述。

台中高分检指出,王忠义向保险员说「为母投保是要给其他亲友一个交代」如果真的如此担心母亲出游会有风险,无法向其他亲友交代,为何不直接考虑放弃从事有风险之行为?其投保意外险之过程,显与正常投保情节迥异,而有发生意外以诈领保险金意图,果然在投保后,仅约1个半月就意外死亡。

台中高分检质疑,其母年逾70岁,有智能障碍等疾症,并无连续3日出游之必要,又均选择有溺水风险之出游地,对照被告为其母投保过程,坚持保意外险,尤其询问此意外险之保险事故是否包含被水淹死,然却未为其本人及其妻、独子一并保意外险,显违常情。

台中高分检表示,该地水流非常平缓,也无任何漩涡(原二审竟一度自行猜测该处可能会有不明暗流,显然欠缺科学佐证),水深纵不只115公分,而如更二审所推算之130-140公分,惟其母身高148公分,纵意外落水,只要站立或跳跃,亦不致溺死。况其母落水处,应在紧临第一道拦砂坝中间处,即其脱鞋脱落处附近,其上方即是拦砂坝,而拦砂坝底部有约5、60公分宽之基座平台,与拦砂坝成L型,其母跌在基座上根本不会溺水;纵跌到基座以下,亦够让他用手攀住平台,并借此浮出水面或站立,而不致溺水,更二审就此完全未说明理由。

台中高分检认为,更二审判决有上述判决理由不备、适用法则(违背经验、论理法则)不当、应调查证据未予调查等违法,被告系犯杀人罪,而非过失致死罪,于是提起第三审上诉。